首 页 关于中元 专业服务 中元团队 信息快递 视频播放 中元荣誉 联系我们
   
王某诉李某因其在帮工中的意外事件受到身体伤害请求赔偿案

王某诉李某因其在帮工中的意外事件受到身体
伤害请求赔偿案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男,40岁,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话自治县新家乡向前
村关家屯。
被告:李某,男,40岁,农民,住同上

王某与李某是好友。1989年9月20日,李某求王某帮自己赶马车,去本县二道乡山上拉枝柴。装车时,因驾辕骡子绊腿,王某在摘套时被前骡子将头部踢伤。李某当即雇车将王某送县医院住院住疗,又先后在白求恩医大一院、吉林省武警总队医院治疗,现伤口已愈合。白求恩医大一院诊断为“左颅骨骨折、颅内血肿。”后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进行伤残鉴定为:王某肢体残废症状已经稳定,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李某为王某治疗共支付医疗、食宿、交通等费用3180元。1990年7月17日,王某诉至伊通满话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求李某承担今后的生活费用和继续治疗费用。
【审理结果】
伊道满话自治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之伤虽是在给李某帮工中所致,但不是李某侵权所致,而属意外事件。王某为李某帮工,李某是该民事行为的受益人。因此,李某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于1990年8月12日判决如下:李某赔偿王某两次住院治疗费3180元(已执行)、今后生活补助费4000元。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一次执行。执行后,李某不再承担王某被伤害后果的责任。
宣判后,王某以自己已经终身残废,家庭生活困难,判决给付4000元生活补助费太少为理由,上诉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答辩称:王某帮工出于自愿因马虎大意被骡子踢伤,应负主要责任。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闫去王某帮工,双方均出于自愿,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均无过错。但李某是受益者,理应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李某承担王某治疗期间的多种和今后生活补助费4000元,是正确的。王某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991年4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问题】
1、民法上公平原则的意蕴
2、公平原则在民事损害赔偿中的具体适用
【问题分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主要涉及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取向,为世界各国民商法律所共同追求。公平要领的提出导源于人类为平权所作的历次奋争,最初是作为一种道德观念植根于市民的心灵。提倡公平贬抑偏私是社会公德的要求,凝结着人们最高智慧的各国民法典都肯认了人们的道德需示求,都体现了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这是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成文表现形式。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也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条确立了公平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在民事责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本案中,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对原告人身伤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不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损害既非高度危险来源所致,加害人又无主观过错,导致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加害人获得赔偿,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时,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判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一部或全部损失的法律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旨在使意外不幸事件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的平衡得以恢复,是对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僵硬性的补救。
一般认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下列情况:
1、适用当事人没有过错,也不能推定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况。认定“没有过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这就是需要法院首先要审慎地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准确地提出“没有过错”的结论,而不能用十分宽松牟过错标准来衡量行为人有过错的问题,从而把过错的案件作为“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这样可能严重威胁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的存在地位,导致民事归责原则体系的瓦解。本案中,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对王某所受人身伤害均无过错。
2、第132条所称的“实际情况”并非弹性规定,而应该由立法和司法机关作出明确解释。我们认为,“实际情况”主要应该包括两方面:即损害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这两点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凭审判人员作主观臆断。我们认为,可以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主要应包括:损害后果较为重大;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优于受害人或与受害人相同;完全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平;一方从损害行为中受益等情况。本案中,虽有原、被告均无过错,但损害后果完全由原告负担有失公允,而在本案中,被告是受益人,由被告承担一定责任,是合理的。
3、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分担的责任,应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对人格权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且此种损失主要是指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
本案中,王某受伤造成终身残废,损害后果可谓重大。但损害后果的发生属意外事件所致,双方均无过错,也不能推定当事人双方有过错。只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完全由受害人王某承担这个后果,有悖公允。因此,受益人李某承担损害后果的一部分,是合理的。

(摘自刘志新等主编:《民商法新类型案例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7-9页。)

 
 
版权所有: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http://www.zylawyer.com
Email:Service@zylawyer.com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