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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夺人命 市政公司替小偷受过 (2002年12月16日 14:25)
大洋网讯 信息时报报道,今年5月29日,广东中山市天真活泼的6岁小女孩萍萍(化名)在姨妈的陪伴下在路边玩耍,却不幸落入下水道里———刚刚换过的井盖又被人偷走了。然而偷井盖的小偷迟迟没落网,痛失爱女的萍萍父母把井盖所有者中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及其维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近日,中山市法院一审判处两被告赔偿萍萍父母25万余元。对此,两被告认为自己确实也很无辜,真正的罪魁是偷井盖的小偷,并于近日向法院提起上诉。
事因
下班前换的井盖 转眼被盗夺人命
今年5月29日下午17时11分,中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维修管理公司的巡查人员在例行的检查中发现,原石岐九曲河路旁绿化带上一下水道检查井的井盖被盗,巡查人员及时补上新的井盖。他们没想到,就在他们下班后,一双黑手再次伸向新补上的井盖。当天晚上9点多,活泼可爱的萍萍随姨妈在原石岐九曲河路旁绿化带上玩耍,年幼的萍萍玩得正高兴,没有发现脚下的井盖已经没有了,一不小心跌进路边大约3米深的下水道里。听到女儿的惨叫后,萍萍的爸爸急忙赶到现场,等他跳进下水道将女儿托起并由110巡警急送到医院抢救时,萍萍已经永远停止了呼吸。
究竟是谁偷了令萍萍丧命的下水道井盖?这个悬案已经难于侦破。因为失窃的井盖由中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总公司)维修管理公司设置并管理,萍萍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赔偿死亡补偿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合计359549元。
原告
被告不作为酿祸 小偷没抓到你赔
萍萍的父母在诉状中称,萍萍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作为市政维修管理公司承担下水道等维护、检查、管理义务,在其下水道无盖的情况下,不予加盖也不设任何防护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无疑置市民和儿童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也有损中山市文明城市形象。
因被告不作为,造成了萍萍死亡,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原告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
井盖酿祸全怪小偷 幼女死亡实属意外
两被告辩称,中山市下水道井盖被盗普遍,尤其是萍萍不幸身亡的地点属偏僻路段更是井盖丢失严重,这是犯罪分子偷盗后造成的后果。管理公司已经尽了管理者的义务。当天晚上管理公司人员发现井盖被盗后立即更换新井盖,但想不到当晚井盖又被盗,这是意料之外,在现有人力物力的情况下,井盖被盗不是管理者能预防和制止的,也不可能像电力部门那样及时发现井盖被盗。此外,萍萍是不满6周岁的儿童,她坠入下水道,监护人也有过错。
萍萍父母住在九曲河覆盖渠路段的附近,他们应该注意到路过有多座检查井,也应知道井盖被盗时有发生,也应意识到井盖被盗所造成的危险。萍萍的姨妈放任萍萍跑入禁止入内的路边狭窄的绿化带,并使孩子脱离其有效看管的范围,在其监护情况下发生不幸,原告也应有责任。双方应按比例承担责任。不能将所有责任都推给作为企业的被告。
一审
井盖所有者负全责 判赔精神损失20万
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被告(市政总公司及其维修公司)作为市政管理、维修部门,对其所管辖地域的市政设施负有管理维修责任。被告所管辖地域下水道井盖遗失后,没有及时维修补换,致使萍萍在外出散步时不慎掉落无井盖的下水道溺水窒息死亡,两被告应为其所管辖的市政设施不作为承担全部责任。
而遗失井盖的下水道口是在公共绿化带,并非在马路上或交通要道,萍萍的父母不可能预见在绿化带上散步时存在危险,在本案中萍萍的父母没有责任。两被告应为其不作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中山市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两被告赔偿萍萍父母包括死亡补偿费4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万元等在内的5项赔偿合计2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上诉到中山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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