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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购物被炸残,凶手难觅告金行
大洋网讯 信息时报报道,随着一声震耳欲聋的爆炸声,正在珠宝金行里挑选金饰的周先生倒在血泊中,和他一起被歹徒炸伤的除了另外两名顾客外,还有站在店铺门口的保安,金行也因此受到严重破坏。伤愈后,周先生经医院评定为7级伤残。时隔两年多,制造这起爆炸的凶手仍然没有归案,索赔无门的周先生把事故发生地珠宝金行和其所属的中山市百货总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中山市人民法院石岐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本案放置炸弹造成爆炸结果的加害人不是两个被告,而是不在本案的第三人。此案由此引起各方广泛关注。
原告:我购物时受害你要赔!
2000年11月4日,年仅27岁的中山市民周先生到中山百货总公司设立的新新钟表经营部(简称经营部)内的珠宝金行选购金饰。据金行职员事后回忆,当时,一名年约20来岁的男青年手提两袋物品来到经营部店铺门前,猛地将那两袋物品掷入店内,转身就跑开,紧接着就传出爆炸声。爆炸发生时,在店铺内选购金饰品的包括周先生在内的3个顾客都被炸伤,站在门口的保安伤势最重。警方迅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医院对周先生作出的诊断是:双下肢炸伤,双眼角结膜灼伤、颜面部皮下出血。周先生住院46天后出院。经检查被评定为7级伤残。为了索取伤害赔偿,周先生与公安部门联系,公安部门称仍未破案。周先生认为,自己在购物消费过程中遭遇爆炸而致残,依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自己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部则应负责赔偿责任。依《民法通则》规定,中山市百货总公司应对经营部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是,他把中山市百货总公司和经营部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误工费等合共近33万元。
被告:我无过错你没找对人!
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的唐烈文、毛国华律师作为第一被告中山市百货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作出答辩。他们认为,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条主张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曲解。该法第7条的内容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在本案中,作为爆炸事故发生地的经营部其实也是受害方之一,本身并无过错。因此,不能适用这一法条。两位律师还提出,这种风险是防不胜防的,这一事件与商家没有尽到维护安全的职责因而致害消费者的案件完全是两回事,如果滥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即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都要求商家给予补偿,无疑会加重商家的负担,对商家也很不公平。本案将择日宣判,记者将进一步关注。
(记者吴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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