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中元
专业服务
中元团队
信息快递
视频播放
中元荣誉
联系我们
律师专业分工的必然性及路径
序言:中元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1月挂牌成立,其发展经历了由国办到合伙,由资合到人合,由个人独立办案模式到整体专业分工协作,由个体作坊式管理模式到公司化经营管理体制,由明星制律师所到精英团队下的品牌制律师所的转变过程。在八年的“抗战”历程中,中元律师与时俱进,勇于开拓,积极探索科学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方法,在专业分工和所务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积累了一些经验。本文作者以中元律师的实践为基础,结合自己的观察与思考,拟就律师业为什么要进行专业分工及如何进行专业分工展开讨论,以作引玉之用,希望就相关主题与律师界同仁达成普适性的共识,共同促进律师事业的蓬勃发展。
律师的专业分工,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专业分工,二是个体律师之间的专业分工。这两类分工,均有其历史必然性。在具体操作上,律师专业分工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与时俱进,不能搞一种模式,更不应一刀切。
一、律师专业分工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一)律师专业分工是社会分工细致化的一种表现
社会分工是人类文明的产物,随人类的进步而发展。在人类历史上,社会进步与社会分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呈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社会变革与进化必然产生社会分工,产生新的社会职业和产业;另一方面,每次大的社会分工,都引发了社会关系的巨大变革,标志着社会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伴随着农业与工业的分工,农业、工业与服务业的分工,人类由农业社会步入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又称服务业社会),社会产业出现了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划分。在每一产业内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科技进步,产业内的分工呈现出细致化的趋势。法律服务业作为一种第三产业,是社会分工细致化的结果;律师业作为法律服务业的一种,是社会分工细致化的产儿;律师业内的进一步专业分工,更是社会分工细致化的重要表现。
(二)律师专业分工是社会关系复杂化、法律服务需求多样化的必然要求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并为其服务;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服务随社会关系的变化及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的变动而不断变化。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商品、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经济技术交往的加深,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要求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社会管理,因此依法治国成为当然的治国方略。社会关系越复杂,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和依赖就越多;法律越多,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就会增加并呈现多样化。复杂的社会关系及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必然要求高水平、优质化、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作为法律服务之主导产业的律师业走专业化之路、进行专业分工、从事专业化服务也就势在必然。
(三)律师专业分工是法律体系完备化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之后,中国实施了依法治国方略,在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各个领域力求做到有法可依,因此不断加快了立法步伐,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多,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同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世贸组织规则及大量的国际法律规范将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和影响。人们面对的法律规范实在太多了,而每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总是有限的,不可能对这些规范都清楚明了。作为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的律师业,理应进行专业分工,才能为社会提供精湛、细致的法律服务。加之法律随社会生活变化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一个人要想成为法律的万能之才越来越不可能,因而专业分工不可避免。在法律法规数量极其有限的过去,许多人可堪称法律通才;但在法律大爆炸的今天,任何人都不敢妄称懂得了所有法律,只可以说自己在法律的某个部门、某个领域懂得比较多。如果有人说他对法律什么都懂,那说明他对法律什么都不太懂或不懂。因此,法律体系逐步完备的结果是法律职业分工的专业化和细致化,律师的专业分工也就成了顺理成章之事。
(四)律师专业分工是增强律师业竞争力的客观需要
律师业作为一种第三产业,市场竞争的压力已日益凸现。首先,从国内来说,按现行有关规定,公证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商标税务代理机构、企业内部法律服务机构、房地产保险中介机构等,都可从事、提供部分的相关法律服务,律师业首先面对上述机构的竞争压力;如果律师的服务不够专业,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律师就挤不进去。其次,从国际上看,加入WTO之后,律师业作为服务业也要对外开放,外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将涌入中国的有关法律服务领域,抢占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与中国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争“饭碗”、抢地盘,而外国尤其是许多发达国家的律师服务是相当专业化的,专业分工非常精细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称雄法律服务的高端市场。如果中国的律师业没有专业分工,专业化程度不高,就难以在国际竞争中抵御外来对手,更难以挤入外国法律服务市场。再次,由于国内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律师从业人员的逐步增多,律师事务所不断增加,律师个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竞争也不断增长,因此无论是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如果没有相应的专业特长或长项,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总之,只有进行适当的专业分工,中国律师业才能从容应对千变万化的复杂社会关系,满足丰富多样的法律服务需求,适应专业化服务的市场需要,增强律师业自身的竞争力。
二、律师专业分工的具体路径
律师的专业分工,受许多因素的制约,诸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程度、市场发育状况,所在城市的规模及产业结构状况,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才结构、分配体制,律师自身的知识结构等。基于此,律师业的专业分工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方针,探寻灵活多样的分工模式,避免单一化和一刀切。
我们认为,目前中国的律师业专业分工,可采取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大都市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进行比较细致的专业分工,分工之后专业所、专业律师的专业特色鲜明,能深入到比较细小的领域从事精湛的专业法律服务。在该模式下,律师事务所之间可进行专业分工,形成一些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而个体律师的专业分工就存在着专业律师事务所下的律师专业分工和综合律师事务所下的律师专业分工之别。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北京、上海、深圳等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及大部分省会城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大城市人口多,法律服务需求旺盛;生产的社会化程度高,产业分工细致,市场发育成熟;法律专业业务集中,专业性的业务量相对较大,专业人才集聚,并能辐射本地区以外的法律服务市场。
第二种:中等城市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进行相对细致的专业分工,分工之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保持相对固定的专业特色,但又一专多能,能够提供既专业又全面的法律服务。在该模式下,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专业分工是不多的,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将保持综合所的特色,律师之间的专业分工多半是综合律师事务所下律师专业分工。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地级市、较大的市及落后地区的省会城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等城市的人口、生产社会化程度、市场发育状况等都不如大城市发达,专业业务及专业人才不如大城市集中,法律服务市场主要局限于本地区,因而专业分工只能是相对的。
第三种:小城镇及县城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律师事务所之间不进行专业分工,各律师事务所内的律师之间进行粗略的专业分工,能为基层提供比较全面的法律服务。在该模式下,律师事务所之间一般不存在专业分工的条件,各事务所保持综合所特色,专业分工只在个体律师之间粗略地进行。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县级市、发达的镇及县城。
第四种:农村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不进行专业分工,律师是“万金油”,知识要全面,能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该模式适用于广大农村。
总的来说,中国律师业的专业分工,由于受地区间生产力水平、经济文化状况、人口素质、产业结构、市场发育状况等差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应充分体现地区差异,以便律师业适应当地的法律服务需求状况,更好地为当地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专业分工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是:经济发达地区、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地区、大城市的专业分工应相对细致,逐步建立有特色、上规模的专业化服务;经济欠发达、相对封闭的地区及规模小的城市,专业分工应相对粗略;律师事务所内进行专业分工应充分考虑自身的人才结构;律师个人之间的专业分工应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律师专业分工的目标和评价标准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社会效益最佳化,资源配置最优化,职业运作良性化。
律师业的专业分工,同其他行业的专业分工一样,说到底是行业利益在不同的集团和个人之间的大调整和再分配。有利益就会有矛盾、有冲突,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语)。正确处理好律师专业分工中可能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是搞好律师专业分工的重要环节,也是律师专业分工的题中应有之义,它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律师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在律师专业分工中应注意处理和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生存与发展,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这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都会遇到的矛盾。走专业化道路之后,意味着要放弃一些普通业务和眼前利益,着眼开拓专业服务市场及长远利益。在专业服务收费启动之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都会面临生存的压力。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律师事务所在走专业化道路之前应有相当的积累,或者一段时期内保留部分普通业务作为过渡,以应付专业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经济压力;律师事务所应保证专业律师的基本薪金,缓解其生存压力,以利于专业律师安心专业服务及市场开拓。
二是专业业务与普通业务的关系。专业业务与普通业务的划分是相对的,普通业务分细了、做精了也就成了专业业务;而专业业务做多了、大家都接受了、普遍化了也可能成为普通业务。专业业务一般指新出现的、专业知识含量比较高的、只有少部分人能办理的业务,以及普通业务细致化、专门化之后形成专业特色的业务;而普通业务是指存在时间较长、历史悠久、大部分人都能做、专业知识含量较低的业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传统业务”。实行专业分工,是否意味着完全放弃普通业务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从整个社会来说,普通业务是基于民众的普通法律需求而存在的,在中国的广大基层尤其是农村,社会所需要的更多地是普通法律服务,法律纠纷比较多地存在于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领域,如果这类业务都不要了,也就不存在法律服务了;同时,即使在大都市,普通业务也还得有人做,如果普通民事代理、刑事辩护都没人做,大家都去做赚大钱的买卖,老百姓就会对法律服务、对律师业乃至对国家的法治失去信心,法律职业的社会效益、信用度就会降低。另外,实行了专业分工,并不见得都有专业业务可做,因此适当做些普通业务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有时都是必需的,在中小城市尤其如此。
三是专业律师与普通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人类已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拥有较多知识的人理当拥有更多的财富,以此推论,专业律师的收入应比普通律师高,因为他们拥有专业知识。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说法。在实践中,专业律师的收入未必就比普通律师高,这可能是专业律师不能接受的;同时,对于专业律师的回报比普通律师高的事实,也不是普通律师都能接受的,因为有些专业事务并不比普通业务复杂,而有些普通业务也不比专业业务简单,有时普通业务比专业业务更需要技巧,需要付出更多的体力和脑力。另外,专业分工后还可能出现专业律师看不起或歧视普通律师的情况。这些问题是律师业的内部矛盾,在专业化分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应注意协调好这些矛盾,以利于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专与博、一专与多能的矛盾。这是专业分工中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都可能遇到的矛盾。实行专业分工后,一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可能放弃一般普通业务专做专业业务(这在大城市能做到),但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还会保留一些普通业务,或者说专业业务涉及的面还会比较广,因而不够细、不够“专”,这在中小城市尤其如此,因为中小城市及基层不可能有持续、大量的专业法律服务需求存在,如果没有那么多专业业务,就得靠做普通业务来维持。因此,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既要有“一专”,这是专业分工的前提;又要“多能”,要“博”,这是专业分工的保障,同时也是律师的知识结构所必需的,如果专业律师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很简单的法律业务都不会做,他(她)也就不成其为律师了。所以我们提倡现代社会的律师既是专家,又是多面手。这似乎是很矛盾的,但又是我们必须正视和面对的。
五是专业分工与业务协作的关系。专业分工并不意味着单干,相反,专业分工更需要协作。在律师事务所之间,专业分工之后,有的业务离自己的专业领域太远,有的案子又是非办不可的,接案之后可与其他相应的专业事务所合作;在专业律师之间,尤其一个律师事务所内的专业律师之间,专业分工后更需要相互间的业务协作,需要发挥团队精神,发挥集体的力量与智慧,力争把专业案件办得最好,这其中的协作精神对办理同类专业案件很重要,对办理不同类的专业案件更重要。有些案件虽说是“专业”的,但它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专业领域的知识,而是跨越了多个“专业”,这就需要不同领域的专业律师一起商讨、论证,知识上取长补短,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例如,一个有关大陆公司到境外上市的非诉案件,可能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税法、劳动法、国际经济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仅靠单个人的力量是很难把它做到最好的,必须发挥相关专业律师之间的团队协作精神。
律师业的专业分工,在中国还是一个崭新的、正在实践和探索中的、见仁见智的话题,值得探讨和研究问题很多。本文从理论上对为什么要进行专业分工作些探讨,并从经验的角度对如何进行专业分工谈些看法,以起抛砖引玉之用,不妥之处请律师界同仁指正。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张翅
版权所有: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http://www.zylawyer.com
Email:Service@zy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