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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追回69万债,为何拿不到11万酬金?

替人追回69万债,为何拿不到11万酬金
                                             摘自广东新闻报
引子:张某受朋友蒲某委托代为追讨一笔69万元的欠款,双方签订一纸合同约定追讨成功则蒲某按总款额的16%支付酬金。熟悉法律、能言善辩的张某代理蒲某向法院起诉欠款方悉数追回。但蒲某收到欠款后却食言了,分文酬金也不付,张某多次追讨不成,遂将蒲某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蒲某支付11万多元的酬金。然而却败诉了,这是为何呢?
案情回放:
张某和蒲某是朋友。1999年,某公路指挥所拖欠蒲某工程款69万元,蒲某找到张某,要张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并且委托张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起诉对方。蒲某还当场立下字据,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若追回对方的款项,则按实际追回金额的16%支付报酬给张某。
当年11月,蒲某向法院起诉,追讨工程款,张某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了诉讼。其后,法院判令对方如数支付欠款,蒲某收到了69万多元工程款,但2000年初到2001年底,整整两年,张某都没有要到自己认为理应得到的11万多元报酬,于是将蒲某告上法庭。
去年2月27日,此案在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庭判决认定,蒲某向张某出具了《承诺》书,表明双方达成协议,委托合同成立,发生法律效力。蒲某一依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蒲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随后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次庭审的焦点集中在张某的代理资格与合同效力上。蒲某上诉称,张某不是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收费是不合法的,因为我国《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民事诉讼代理的行为应受到司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承诺》书关于委托张某通过法律追回欠款及按追回欠款金额的16%支付报酬的内容违反《律师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
张某则认为,蒲某对自己的个人情况是非常清楚的,自己虽然不是律师,但为蒲某追回欠款付出了劳动,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理应得到报酬。
这个案子孰是孰非引来了不同的意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后决定,依法判决撤销中山市人民法院的初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非法执业等行政处罚。
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行为是明确禁止的,并且是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本案中,蒲某在知道张某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情形下,向张某出具《承诺》书,委托张某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张某依合同追讨欠款,并代理蒲某进行了民事诉讼,虽未违反有关民事诉讼代理的有关规定,但张某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为收取代理报酬而从事诉讼代理活动,违反了《律师法》第十四条关于“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强制规定。故《承诺》书有关约定收取报酬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约定。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以本案为例,张某接受委托后,除非是通过打官司之外的其他合法途径帮助追回欠款才能依据《承诺》拿到报酬,只要他是代理诉讼追讨,从法律是讲他就不能拿这笔钱;如果张某在追回欠款之后先拿到钱扣下自己的“报酬”再给蒲某,蒲某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他,追回这11万多元,因为这个关于报酬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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