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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与司法救助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与司法救助
[案情]
2002年11月某日,原告王某(夫妇均55岁左右、企业内退职工)的独生子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张某(农民工)驾驶的摩托车在广东某市相撞,事故中王某的独生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的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之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张某对此认定没有异议,但对赔偿金额答不成协议。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诉请约6万元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和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并预交了诉讼费近6000元。

[律师意见]
起诉后开庭前,王某来到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接案律师了解案情之后认为:王某夫妇虽收入不高,但都属于有收入的人员,不符合领取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条件,所以,诉请6万元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多一项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且精神损失费一项必须提出法律依据,否则,将会被死亡补偿金所取代。如果这样,不但精神损失费拿不到,而且意味着预交的近6000元诉讼费也拿不回。
经过查找,办案律师找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初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为王某争取精神损失赔偿找到了法律依据。但根据该意见,赔偿数额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综合确定。办案律师认为,王某之子负事故主要责任,本身过错大,张某是农民工,经济赔付能力有限,因而,精神损失费的判决数额不会大。便又从王某的切身利益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决定,指导其提出了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减除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外的35000多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并再判赔4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免收王某全部诉讼费,已预收的王某承担部分全部退还。

[参考点评]*
     本案律师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制定了正确的诉讼策略,充分依据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权利,为当事人赢得了除交通事故死亡补偿金之外的额外精神损失费,并充分借助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扶助弱者,体现社会正义,是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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