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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爆炸案
案情介绍:
2000年11月4日晚20时许,某某钟表经营部内发生爆炸案,将正在店内的周某某等人炸伤。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分局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尚在侦查当中。周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确认为7级伤残。于是,周某某状告某某钟表经营部,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原告观点: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周某某当时正在某某钟表经营部内对商品进行挑选、鉴别、比较,应视为消费者。某某钟表经营部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而安全的消费环境,包括经营者用以经营的地方,以及其所经营的商品、物品,配套设施或其工作人员等,均要保障进入其场所的人员的人身及财物的安全。经营者对其场所的安全要求是硬性的,是法定的,是主动的,不存在主观上、行为上有没有过错的问题。因此,周某某在某某钟表经营部内购物消费的过程中遭遇爆炸而致残,某某钟表经营部应当负赔偿责任。
(2)即使某某钟表经营部不存在过错,就周某某及某某钟表经营部双方来说,均是无过错方,依据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要求某某钟表经营部对周某某作出适当补偿是体现法律对弱者利益保护的需要。
(3)在类似的案件中(见相关链接),作为受害者的消费者全部都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因此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被告观点:
(1)周某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认为某某钟表经营部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是没有道理的。本案所涉及的爆炸事件的发生并非由于某某钟表经营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存在瑕疵,或者经营者存在任何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第三人放置爆炸物而造成。某某钟表经营部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并做足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对所发生的不可预见的爆炸事件,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从整个事件来看,过错方是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某某钟表经营部本身也是受害方,因此,要求同为受害方的经营者承担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于理不合。
(2)法律归责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本案中不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况。没有过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在本案中,事故的发生是由有过错的第三人引起的,只是尚未找到该有过错的加害方当事人,因此不属于不存在过错方的情形。此外,在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受损失的一方是在单纯的为另一方的利益作出行为,而不存在双方都受益的可能;第二,受损失一方所作出的行为,另一方无须为此支付代价(法律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周某某在某某钟表经营部内的消费行为是双方受益的行为,消费者通过支付价款得到自己需要的商品,而经营者则从销售商品中获得利益。综上,本案不应当适用公平原则来解决问题。
(3)至于与本案相类似的案例,首先,在我国判例只具有参考作用,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其次,这些案例与本案之间存在不同之处,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亦会有所不同。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某某钟表经营部是否应对周某某所受伤害负赔偿责任。
周某某进入了某某钟表经营部挑选商品这一事实双方无争议,故双方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现周某某主张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赔偿责任应由某某钟表经营部承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经营者应负相应的赔偿等法律责任。但是在本案中,周某某的受伤是由于发生了爆炸事件而受伤,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该受伤是由于某某钟表经营部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而造成,故周某某认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主张某某钟表经营部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依照法律的规定,公民和法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伤害的,应负法律责任。但本案爆炸事件目前并无证据是某某钟表经营部自己过错造成或指使他人安排进行的。对于本案爆炸事件的发生,某某钟表经营部并无法避免。本案爆炸事件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故某某钟表经营部对周某某因本案爆炸事件而受伤并无过错,依法不应负赔偿责任。本案赔偿责任依法应由直接实施爆炸行为的犯罪分子承担。故周某某主张某某钟表经营部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同样缺乏证据和法律支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相关案例链接:
珠海香洲“五月花”案:
1999年10月24日傍晚,珠海香洲“五月花”餐厅发生爆炸,正在餐厅吃饭的龚先生的儿子伤重身亡,妻子失去脾脏和左手。2000年2月23日,龚氏夫妇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五月花”餐厅索赔人民币403万元。同年9月,珠海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龚氏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龚氏夫妇应当向有过错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由于该第三人与餐厅之间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不能让同为受害人的餐厅代替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广东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却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一审判决因“没有贯彻和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被撤销,“五月花”餐厅须补偿受害人3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此案的凶手已被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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