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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政治文明: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蒋先进律师  张翅律师
摘要: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标志。政治文明经历了一个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其程度随人类历史进步而不断提高。在今天,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是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标志。社会主义文明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三者的内在有机统一。
关键词:政治文明  民主  法治  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作为中国共产党员第三代领导核心的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的“五·三一”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法局”。将政治文明提到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加以阐述并将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对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促进中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政治文明的内涵
  讲到政治文明,先要从政治谈起。何谓政治?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对政治一词历来有不同的解释。有的对政治作伦理学解释,如儒家的“仁政”、“德政”思想;有的对政治作统治权术解释,认为“政治就权势之争”;也有的对政治作管理活动解释,如孙中山先生认为:“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政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是不同阶级(在近现代社会通过各自的政党及其政策)围绕着国家政权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其实质是阶级关系。因此,政治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无阶级的社会无政治可言。
  对于政治文明的内涵,目前国内学术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至少有七种代表性见解。笔者认为,政治文明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个层面,政治文明作为整个社会文明的系统之一,指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它随着人类政治生活、政治实践活动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自阶级社会以后就存在了,这是广义的政治文明:第二个层面,政治文明相对于政治不文明即政治蒙昧、政治野蛮而言,它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随着资产阶级民主、法治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是指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为内容,以法治保障的政治制度及相关运行机制,这是狭义的政治文明。
二、政治文明的历史发展
  政治文明是随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时步而逐步发展的动态历史过程。在原始社会,没有私有制、阶级、国家,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实践活动,当然也就无谓政治文明。到了奴隶社会,产生了私有制、阶级、国家,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实践活动,当然也就无所谓政治文明。到了奴隶社会,产生了私有制、阶级、国家,有了政治实践活动,人类创造了早期的政治文明,当然它意味着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残暴的、赤裸裸的血腥统治和暴力镇压,相对于后来的社会形态的政治来说,它是一种“政治野蛮”。不过从具体形态和过程来说,东西方有所差异。东方国家的奴隶制政治相对野蛮,表现了极端的集权与专制:西方国家的奴隶制政治相对文明,曾出现过古希腊的奴隶制民主及古罗马发达的“罗马法”,它们对后世人类政治文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封建社会,政治文明较奴隶社会有了明显进步,农民获得了相对的人身自由,不再象奴隶那样是会说话的工具;封建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其所谓的“长久治安”统治,不断改革对农民阶级的奴役方式,刑罚也没有奴隶社会那样残忍,但在本质上,封建政治仍是专制、集权政治,它极力维护以皇权为中心的金字塔式的宗法等级统治,社会不有民主可言,严禁结党、结社,推行思想文化专制;法律是君主的“治民之器”,君主拥有最高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并可法外开恩、法外用刑;特别是欧洲中世纪,宗教势力渗入国家政治生活,教权高于皇权,神权高于政权,所有科学都成了神学的婢女,人类政治发展史上出现的较为黑暗的一幕。后来,新兴资产阶级主举自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的大旗,团结社会各阶层人民,相继逐步推翻了封建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治文明。近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为内容,以宪政、选举制、代议制、政党政治为统治形式和外壳,以法治作保障机制,实现了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较之奴隶制、封建制政治文明,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但资产阶级的政治文明,毕竟是维护少数人对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的阶级统治的,仍具有历史局限性。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文明,它对多数人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并努力做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因而是人类历史上最高形态的政治文明。
三、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是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与基本标志
  民主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主包括国家形态的民主(如国体、政体等)与非国家形态的民主(如原始社会的民主管理、日常生活中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等);狭义上的民主仅指国家形态的民主,如列宁所说:“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作为政治文明内容的民主是指国家形态的民主,它指的是统治阶级中多数人的决策与统治,它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民主作为政治统治的方式是相对于集权与专制而言的,它把国家权力集中于统治阶级中的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手中。历史上最早的民主政治是古希腊城邦国家(以雅典为典型代表)的奴隶制民主,后来又有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法治是指依法而治,它包含了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环节,其基本精神是法律权威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思想最始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后人在论述法治时,很少能超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因此人们将其称为“法治之父”。“法治”(rule of law)不同于“法制”(legal system),法制是法律及相关制度的总称,侧重法的静态方面:而“法治”是法的统治、依法而治,是法的静态与动态的统一,它不仅强调要有“良法”、“善法”,而且更注重“良法”的实际运行效果即良法获得普遍的服从,具有至上的权威。法治的内涵被邓小平概括为“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而,有“法制”未必有“法治”,但有“法治”必有“法制”。中国古代的法家也谈到法治问题,但它和“德治”相对,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工具论,“法不过是君主手中一柄对付异已的利剑而已”,并无至上的权威,这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主张大相径庭。
  在资本主义以前,民主与法治通常是分离、脱节、残缺不全的。在东方国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政治生活中虽有法制,但没有任何民主可言,统治阶级用严刑峻法赤裸裸地维护专制集权统治,维护君主的极端权威;在西方国家,虽出现过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奴隶制民主,建立了公民大会那样的民主机构,但因为缺少与法治的有机结合,运行中走向了极端民主,“雅典民主制不能保障公民的言论、信仰自由,因此出现了多数人专制的悲剧,给雅典民主制涂上了斑斑的黑点”。至于欧洲中世纪,宗教、神学、神权垄断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政治生活既无民主、也无法治。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民主与法治的分离、脱节和残缺,政治文明的程度是不高的,相对于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它们有的更多地是“政治野蛮”。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相继建立了宪政、选举制、代议制、政党政治等民主政治形式,广泛推行法治以保障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公开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崇法律权威至上,逐步实现了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使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尽管资产阶级的政治文明是为维护少数资产阶级对多数人劳动人民的统治服务的,存在着阶级与历史的局限性,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其对人类政治文明所作的历史贡献。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政治活动、政治生活自资本主义始才真正摆脱了政治野蛮,迈向了政治文明。当然,资本主义政治文明了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渐次完整的过程,况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发展中的资本主义国家,其政治文明程度也有较大差异,通常前者的政治文明程度较高,而后者的政治文明程度较低,有些国家甚至还在专制、野蛮的政治泥潭中徘徊、挣扎。
  追溯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史,我们可以说,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是高度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和应然目标,也是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标志。对于当代政治文明,民主与法治就好比一对天生的孪生姐妹,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是民主体现和保障,民主和法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少民主的内容及精神,不以民主为基础,至多只能形成“法制”而无法建立“法治”,法就会成主替人治和专制制度服务的工具;但不建立相应的法治,民主的内容和要求没有制度化和程度化,民主就只能是一种口号,一种愿望,甚至会演化为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演化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经济学家钱颖一教授指出:“民主的基本原则是49%的人服从51%的人的偏好。因此在民主下,政府行为受多数人偏好左右。由于民主本身不能防止51%的人要求平调49%的人的财产,因此民主的决策原则内含有动富济贪的重新分配财富的倾向,它可能是会破坏产权的。” “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免受强势群体的侵犯。因此,民主需要同法治结合在一起,对产权的保护和对经济的发展才有效。” “没有法治的民主对经济发展极有为不利”。所以从实质上说,民主应是一套程序化、法律化的治国规则。
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内在有机统一
  政党政治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代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必然趋势,是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无党无派的国家政权在世界上已微乎其微,“因为一个没有政党的国家也就没有产生持久变革和化解变革所带来的冲击的制度化手段,其在推行政治、经济、社会现代化方面的能力也就受到极大的限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不能动摇的政治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民主是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主义民主即是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厉行法治是和平与发展时期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是浩浩荡荡的世界历史潮流,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落后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国也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治国方略。
  基于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内在有机统一;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正确处理这三者间的关系:
  一是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关系。在政党政治成为主流民主政治的历史条件下,政党的民主尤其是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对国家政治生活、法治及社会民主均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发展和健全民主,应首先着力完善执政党的党内民主。进而“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在我国,旧中国国民党蒋介石实行一党专政、以党治国,凌驾于法律之上,宪政、法制徒有形式及虚名,因而遭到了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及全国人民的唾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承继了自己在革命战争年代沿续下来的主要依靠政策办事的施政方法,特别是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反右扩大化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法律虚无主义虚行,党的一无化领导取代了一切,完全混淆了党与政、党与法之间的正常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从指导思想上拔乱反正,开始重视民主与法制建设,着手理顺党法关系。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党章总纲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按照民主、宪政原则的要求,任何权力的产生和行使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任何权力都应该在宪法与法律之下,不允许任何超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存在:正常的党法关系应该是:国家政权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政策与主张必然影响、指导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但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后,就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是平等的守法主体,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三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必然要求。在中国历史上,民主与法治较多地疏离而较少有机结合,因而既缺少民主传统也缺少法治传统。从中国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到北洋军阀及蒋介石集团的统治,在政治制度上都是以人治为基础的专制集权统治,缺少民主基础,所以只形成“法制”而无“法治”。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共和政体,这是一种新型的以人民民主为基本的国家制度,代表了人类历史上最高形态的民主要求、原则和愿望;但在建国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一段时期内,由于没有及时有效果地将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原则和要求在实践中真正地加以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民主与法治的疏离,使民主成了人人都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廉价政治口号,许多人将民主曲解成“为所欲为”,结果民主走向了只要权利不要义务的误区,导致了实践中的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乃至引发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重大历史悲剧。强调民主基础上的法治和法治规制下民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革,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强调,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邓小平这里所讲的“法制”就是今天我们所讲的“法治”。党的十五大系统提出并论证了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相互关系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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