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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关于法律与制度权威的思想及其深远意义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蒋先进

[摘要] 邓小平关于法律与制度权威的思想,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这一思想已深深地影响了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还将深刻地影响中国法治现代化及政治文明建设的未来。
[关键词] 邓小平 法律与制度权威 深远意义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4)14-0023-02


对于法律权威及其重要性,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有过不同程度的探讨。作为杰出政治家、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出发,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中国“文革大革命”教训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法律与制度权威的思想,这一思想对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产生了具有深远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的影响。
一、有关法律权威的思想渊源
在人类思想史上,最早系统阐述法律权威的思想家,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1]他还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这个被千百年来人们反复引用的“法治”定义,内含了深刻的法律权威思想,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这一思想对后世法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认为:“官吏的职能是治理,并发布正义、有益且符合法律的指令。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官吏治理着人民,而且可以确切地说,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 [3]这其中也内含了法律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儒家是公开主张“人存政举”的人治论的,孔子说:“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 [4]儒家从未推崇过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家虽曾提出过“法不阿贵,”“不避尊贵、不就卑贱,”“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5]的思想,但法家的“法治论”思想是为封建君主专制服务的,君在法之上,君言可立法、废法,因此并未确立起法律权威至上的理论与观念,这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有天壤之别。在为君主专制制度服务这一点上,儒家与法家的思想实质并无不同。
在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中,大多涉足了法律权威问题,多半主张法律权威至上。比如,斯宾诺莎指出:“法律有约束一切的力量,只有如此,一个国家才能存在。若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分子忽视法律,就足以使国家解体与毁灭。” [6]洛克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已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 [7]卢梭指出:“不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8]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怎样正确认识法律、制度的权威及其重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论述不多。在中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初期,由于特定历史条件的需要,毛泽东同志在一定程度上更多地强调了人的作用。毛泽东曾指出,正确的路线确立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这一思想后来在左倾路线的干扰下被绝对化了,以致产生的一些不好的影响。
二、邓小平关于法律与制度权威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法制,克服人治,树立法律与制度的权威。邓小平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特别中国十年“文化大革命”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法制、克服人治、树立法律与制度权威的思想。在1978年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9]
(二)克服特权现象,做到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近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更是法律权威至上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但是,“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因此,“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10]
(三)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作为执政党的无产阶级政党应如何处理党与法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对此也论述不多。董必武同志曾经指出:“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 [11]这一思想是十分可贵的。但后来由于左倾思想影响,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走上了非正常化的轨道,党的一元化领导代替了一切,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有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凌驾于法律之上,使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受到了严重损毁和破坏,最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浩劫和举国动乱。因此,执政党带头守法,对维护法律权威至关重要。所以邓小平强调:“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12]
(四)制度权威对治国极为重要,要依法定制。邓小平指出:“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毛泽东同志说了许多好话,但因为过去一些制度不好,把他推向了反面。” [13]“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14]因此,为了保护好人能做、多做好事,约束坏人少干、不干坏事,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制度,依法定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法律和制度的权威去制约权力膨胀、滥用,从而实现由对人的寄托转移到对法律和制度的依赖,由人法走向法治。经过改革开放十几年的实践,邓小平在一九九二年南巡讲话时进一步认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15]
三、邓小平关于法律与制度权威思想的深远意义
社会能否建立起法律与制度的权威,是法治与人治的分水岭;法律与制度权威至上,是法治的精髓所在,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标志。邓小平关于法律与制度权威的思想,对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邓小平关于树立法律和制度权威的思想,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首次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现行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明确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五条及其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些规定,是邓小平关于法律与制度权威思想的具体化、规范化。
在法律实践层面上,中国已基本实现了法律运行的正常化,法律与制度的权威已逐步树立起来。总体来说,象“文化大革命”中那种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公然践踏宪法和法律、破坏法律权威、无法无天的无政府状况基本上被严禁和杜绝,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依法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经济权利,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公民的守法、用法、护法意识增强,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付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实施监督的力度加大,司法、执法水平逐步提高,冤假错案逐渐减少;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依法定程序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被严格控制在法制范围,维护了政治稳定的大局和团定团结的建设环境,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及相关制度正逐步显现出其巨大的力量和崇高的权威。
邓小平关于法律与制度权威的思想,不仅直接影响和促成了中国社会法治化的现状,还将深深地影响着中国法治现代化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未来。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加之全球化浪潮的洗礼,社会自身对法治的客观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强烈和迫切,党和国家从前主要依靠政策及人治化手段管理社会的作法将由依法办事所取代,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对领袖个人权威的无限寄托将由对法律与制度权威的依赖所取代,法治将取代人治。这些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而这些趋势是邓小平关于法律与制度权威的思想中已经孕育和预示了的;并且,邓小平的上述思想是联结中国社会法治化的现实与未来的桥梁,中国人民将借助这座丰碑与桥梁,以中国法制建设已取得的成就作为基础,去构筑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理论与新实践大厦,从而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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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2]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著,吴寿澎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2、199页。
[3] [古罗马] 西塞罗著,沈叔平、苏力译:《国家篇 法律篇》,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23-224页。
[4] 《礼记•中庸》。
[5] 《韩非子•备内》。
[6] [荷兰] 斯宾诺莎著,温锡增译:《神学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4-55页。
[7] [英] 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
[8] [法] 卢梭著,李常山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51页。
[9] [10] [12] [13] [14]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332、371、297、333页。
[11]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36页。
[15]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本文原载《理论前沿》2004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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