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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的佼佼者

                        --转载  中山市司法局政治处<思想政治工作简报> (9) 2005年11月1日

  3年一届的市  第五届“十杰青年”评选活动,经过社会各界的推荐、主办单位的粼选、公示和市民的投票评选,最后报经市委研究同意于10月13日揭晓,市委副书记李启红、常务副市长彭建文等为他们颁了奖。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丽光荣当选,成为我市律师界首位当选“十杰青年”的女性律师。
                        “名门”出身   厚积薄发
  毕业于北京大学并进修清华大学远程教育民商法研究生的孙丽,从1996年大学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她不仅注重个人业务技能的拓展,还积极发挥专业所长,热心于法制宣传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并在促进粤港律师业务合作方面都做出了积极贡献。
  孙丽虽毕业于名牌大学,但她并不认为高人一等。毕业后从“助手”工作做起,做过接收文件、整理档案和跑腿送信等琐碎的事务,写过最简单的法律文书,也曾坐着公交车下乡调查取证,这些经历为日后发展事业打下良好基础。
  1998年孙丽拿到了律师执业证后,参与承办的第一宗诉讼案是全国最大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诉陈满雄、陈秋园夫妇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民事侵权诉讼。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为4亿多元,现已为中行追回3千多万元。此案的胜诉,大大增添了孙丽从事律师事业的信心。现在,孙丽是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公司和商事法律事务部”的负责人,并兼任中山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委员。在中山业界小有名气。
  2003年,孙丽全权代理北京的中国蹦极王子张迪状告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商业欺诈一案,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案子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告诉人们上海的“基尼斯”并非英国的“吉尼斯”,两者虽有一定的联系,但更有明显的区别;同时使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将其名称上的“GUINNESS”改为“JINISI”,明确其授予的称号只是“中国之最”并非世界之最。该案被中央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及中国青年报等众多媒体报道,成为轰动全国的“名案”。英国吉尼斯世界总部还专门派员与孙丽律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招待会,商谈商标维权事宜。孙丽因此获得了一些名气,但孙丽认为代理该案并非赚取名声。任何一个律师接手一宗能够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案子时,都会产生强烈的冲动去办好。我只是碰到了好运而已。她谦逊地说。孙丽是中元律师所指派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5名律师之一。近年来,她为政府网上审批、文化中心建设和电子档案馆等多宗大型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商务谈判、协议起草与修订、招投标和签约履约监督等,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虚心学习   力促协作
  2003年7月至8月,孙丽接受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指派,成为中山市惟一派往香港交流学习业务一个月的律师。这是2001—2005年香港及内地律师专业发展计划中的一项主要活动。在这次交流学习中,孙丽虚心学习香港同行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从中感受了两地律师业的巨大差异。学成归来后,孙丽便积极推动中山律师业与香港方面的合作,提出了合理的相关建议并参与制订相关计划,为促成香港大律师公会与中山市律师协会于今年4月签署合作协议出了一份力。
                        热心公益   乐于普法
  孙丽除了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以外,还积极参加赈灾、扶困助学、慈善捐款等各种公益活动。她多次参与送法下乡、送法进厂活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热心人。她说:“这是律师的法定义务。”在众多的普法活动中,她感受最深的是为佛山高明监狱的服刑人员上法制课。2003年底,中元律师所为配合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在高明监狱设立法援工作站的工作。在此后的每个月里,所里都要组织律师到那里开展咨询活动,孙丽多次到高明监狱,为那里的服刑人员释疑解难。2004年9月间,孙丽为8000多名服刑人员作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讲座,引起了广大服刑人员的极大兴趣。那里不乏高智高的人,有一个还是孙丽“清华”的校友。“看到他们,心里颇有酸楚感,这些人犯罪往往就是一念之差。能够为他们 做点力所能及的事,尽管是举‘嘴’之劳,是应该的,也是很有意义的事。谁叫我选择了律师职业呢?何况人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孙丽说。今年上半年,孙丽应聘担任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的法学老师,为该校法律专业的学生主讲商法课程,使她所学的专业知识有了更广的应用之地,也为她的法律生涯找到了新起点。“当上了‘十大杰出’青年有何展望?”对于这个问题,从事法律工作近10年的她这样回答:“当代青年首先是要热爱自己的职业,要在专业上有所作为。作为一名律师,最大的心愿就是多做些前沿性的工作,比如多办一些案子,把自己所学的知识付诸实践;另外,作为一个社会分子,要凭借自己的技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及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送:省司法厅、政治部,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
    市委先进办及督导组、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区检察院,局领导。
发:市劳教所,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局直属单位,市律师协会、
    局机关各科(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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