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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个内地与香港的联营在穗颁证!

    广东省司法厅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批复同意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与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联营,名称核定为“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住所在广州市环市东路国际大厦A座15楼。该联营是CEPA服务业开放的第三阶段,全国首个香港律师事务所与所在地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联营,广东首个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业的联营,省司法厅为此次联营举行了颁证仪式,省司法厅副厅长马军港为两地联营的律师事务所颁发了联营证。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法律服务开放是CEPA服务业开放的主要内容,其中联营又是两地法律服务合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广东是全国经济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省份之一,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服务市场也十分广阔,广东律师业营业年收入约20亿元人民币,约占全省GDP的0.2%。广东现在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五成以上投资者是香港居民,因此对香港律师来说,广东法律服务市场应该是很具有吸引力的,而且香港律师的语言能力、办理国际业务的经验,国际社会对香港法律服务的接受程度令香港律师服务具有竞争优势,这对实现两地律师界的互动互补,提升内地律师的素质大有裨益,广东法律服务市场对香港律师是欢迎的。
但粤港法律服务业的合作多停留在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层面上,港人申请在内地担任法律顾问、从事内地律师职业、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申请还不是很多。其主要原因,除大家多持观望态度外,主要是原来制定的管理办法限制性措施较多,如联营,只限于“一对一”的联营,即一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只能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在两地律师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目前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采用的个案转委托合作方式显得更为灵活方便,所以香港律师事务所不热衷于申请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联营。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7日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进行联营的活动及管理。2004年5月,司法部对“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其驻内地代表处机构所在地的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所在地””的理解为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城市,即当时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只能与广州市的律师事务所联营,虽然与在中山的中元律师事务所有联营的意向,但未获批准。至2005年10月18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再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即《安排》第三阶段,法律服务开放内容增加了两项,其中一项就是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和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该补充协议自2006年1月1日实施,根据这项补充协议,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在中山的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联营。
    原先,司法部对贯彻CEPA规章有关的批复,香港律师事务所只能与其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的城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这就是说,在广东省内,能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只能限于广州市、深圳市的律师事务所,这不利于推动CEPA的落实。根据我省各市间交通便利,广州、深圳以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也有联营需要的实际,经广东省司法厅积极争取,补充协议的签署。
现在,共有17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设立了18家代表机构。
    此外,CEPA签订后,司法部颁发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结合广东实际,制定了相应的便利化措施,简化港人申请手续。例如,实习证的申办材料中,在司法部未确定如何让申请人出示“无刑事犯罪证明”时,广东在了解了香港警务署的工作方式后,采取由广东向香港警务署发函,再由香港警务署出具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材料,直接回复广东的方式,简化了申请人的手续。另外,广东毗邻港澳,持单程证去港的人士较多,广东省执业律师中也有这种情况,这部分律师能否在内地执业,经研究,广东省司法厅认为,这部分律师具有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居民,可以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最近司法部颁布的解释也采纳了广东的意见。
    在联营机构管理方面,联营机构的香港律师接受内地和香港的双重管理。联营机构的香港律师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内地和香港的律师协会均可对相关律师进行惩戒。

附注: 图片1中左一为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代表;左二为香港冯元铖律师行代表;右一为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梁震处长;右二为司法厅马军港副厅长。
    图片2中左一、左二为香港冯元铖律师行代表;右一、右二为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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