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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间接线索协助抓获疑犯不构成立功
案情简介 2002年7月5日,被告人温建因与李关均敬酒发生争吵,遂用菜刀将李关均当场砍死。作案后,温建逃跑,后在深圳被抓获。温建归案后,向公安人中员反映认识渑池县“2000.7.25”杀人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陈五,自己父亲的一个朋友与陈关系很好,通过其父的朋友可抓获陈,并将此情况写信告知了父亲温永刚,请求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陈五。温永刚在收到儿子温建的信后,和自己的朋友一起多次探寻陈五的下落,终于得到陈五的确切藏匿地点,并告知了公安机关。2004年7月23日,渑池县公安局在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一小煤矿将涉嫌故意杀人的陈五抓获,并抓获涉嫌窝藏陈五的哥哥陈四。
法理评析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提供间接线索和请求协助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但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适用刑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温建提供间接线索请求亲属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属具体协助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虽然陈五被抓获与温建提供间接线索和写信请求行为是有联系的,但协助行为需有具体内容,须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实质性意义。温建在写给其父的信中并未涉及到陈五的行踪情况,只是说其父的朋友知道陈五的下落,通过这个朋友能找到陈五,依据该通信内容无从直接抓捕犯罪嫌疑认陈五,因此其通信行为本身不具有直接协助抓捕的作用。陈五之所以被抓捕,主要是其父亲及朋友协助的结果。
其次,请求协助行为反映了犯罪分子悔罪、赎罪的主观意思,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适用刑罚时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温建的人身自由已被依法剥夺,不可能掌握陈五的详细行踪,即使有协助抓捕的意愿,也是力所不能及的。但被告人温建提供间接线索请求亲属协助的行为的确反映出其将功赎罪的主观意愿,说明其主观方面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将陈五抓获归案虽非温建本人直接协助之结果,但不能否认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温建的请求协助行为本身对国家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是有所助益的。因此,被告人温建的行为不属立功表现,不作为法定从轻情节对待,但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判决结果 被告人温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案号为[2004]三刑初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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