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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不构成表见代理
简要案情
聂翠玲和张治来于1986年结婚,1994年3月夫妻二人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聂翠玲。1998年张治来因经营一家饭店向安阳三官庙信用社贷款70000元,到期不能清偿,张治来要求续贷,信用社要求提供抵押担保。张治来便在其妻聂翠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房产证及身份证偷出,让食堂服务员王艳冒名顶替其妻子聂翠玲。二人到安阳某信用社重新办理了70000元的抵押贷款合同,需要聂翠玲本人签字的地方,都是王艳签的字。整个贷款抵押过程中,聂翠玲未到安阳某信用社和房产部门办理任何手续。贷款到期后,张治来不能清偿,信用社向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起诉,请求张偿还贷款本息,以房产相抵。龙安区法院一审支持了信用社的诉求。在执行过程中,聂翠玲提出再审请求。
龙安区法院再审后认为:抵押借款合非曲直不是申请人所签,而是食堂服务员王艳冒名代签,足以证明张治来擅自签订抵押贷款违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应负主要责任。被申请人三官庙信用社在其办理贷款手续时,未能严格审查贷款人的真实身份,又未到现场勘验,违反了贷款程序,应负审查不严责任。申请人聂翠玲对其所有的房产证及身份证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故1998年8月6日,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部分无效,借款主合同部分有效。遂于2004年9月15日判决:(一)由被告张治来偿还三官庙信用社借款70000元及利息;(二)撤销判决中由聂翠玲偿还原告70000元及利息的内容;(三)撤销房产抵押担保合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再审判决。
本案小结
表见代理关系的成立必须以无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为要件,冒名顶替行为只是一种欺诈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该案例号为[2004]安民终字第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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