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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冯元钺律师所与广东中元律师所联营过程


    今年4月,广东几家传媒在报道香港冯元钺律师所与广东中元律师所联营时,将双方联营过程描述成十年恋爱的联姻,这种描述并不十分准确。在中元所的角度来看,双方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学生与老师的关系。双方的合作是师生合作。
    冯元钺律师所在香港已开业36年,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便在广州设立代办处,其服务区域重点在香港、广州、北京、天津等地,服务领域重点在投资银行业务的法律服务,冯元钺所的战略眼光及业务重点的取舍,为今天两家律师所的联营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中元所于1994年底成立时,合伙人已立志打造中元品牌,要在中国律师业界留下印记。中元所与冯元钺所的联营,是一种实践操作,希望以专业化合作模式实现北上扩张的共同愿望。业务扩张是联营的一个目标,在中元所而言,联营还有在实践中求希望的思考,是一种理想与抱负,是对提升内地律师的社会地位的孜孜追求。
    2000年,中元所承办了全国部份城市律师协作会,与会者对律师法和律师社会地位的讨论,使大家萌发了发起中国律师论坛的念头,将业界前沿思想及先进经验交流推广,并为提高律师社会地位作舆论支持。今天,在中山市点燃的中国律师论坛星星之火已燎原至全国。现在,中国律师论坛也得到政府支持,第五、六届中国律师论坛已由原来的律师所及律协主办转变成由省级人民政府参与主办。
    但这并不足够,内地律师很羡慕的香港律师的社会地位,不仅仅是授予律师地位的两地法律的区别造成的,其地位是与香港律师的长期努力分不开的。
在中元所与冯元钺所个案合作中,抗辩制的诉讼个案,香港律师会向客户提出十几类一百多个问题;一个跨境收购项目的法律文本,会是几百页的文件。微观细致的操作,非高素质业内人士无法完成。观察的结果,是中元所派员到香港律师所贴身学习并形成制度安排。学习的结果,是中元所可以独立完成合同期限达三十年的重大投资项目一条龙的法律服务。为适应这种精细法律服务的需要,中元所也已完成公司化管理模式的建构。我们的感受是,有作为才会有地位。
    中元所与冯元钺所联营动机的产生,还源自于另一个合作故事。冯元钺所何继昌律师,张妙嫦律师还是中国委托公证人。2002年,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接受甘肃省司法厅及甘肃政法学院的邀请,以香港法律介绍及如何培育法律服务市场为专题作讲座。香港中国公证人协会同时邀请了中元所张翅律师、黄东伟律师一同组团前往开讲。当时,有500多位兰州律师同行、政法学员、企业家到场,对讲座的反应非常热烈。之后,又在天津、南京、南宁等地就同一题目作交流,同样也是反响强烈。交流与市场考察给我们的启发是,如果两地律师能够联手合作,提供两地法律服务,发挥各自优势,应该比分别独立扩张有更好的发展空间。
    2003年11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的CEPA安排,法律服务业首先向香港律师界开放,司法部制订了相应的规章,中元所与冯元钺所马上研究该规章规定,认为与自己的构思不谋而合,很快作出联营决议并于2004年4月向广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在当时两家的申请并不符合司法部对联营所在地的要求,即香港律师要在广州联营,只能与广州的律师所联营,不能与中山的律师所联营。经过广东省司法厅多次向司法部争取,司法部最终支持了广东省司法厅的观点,对相关条文作出了修改解释,冯元钺所与中元所的联营才于今年3月3日得到批准。
    司法部对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态度,从谨慎到支持。中国律师服务业,面对更为强势,更为成熟的英美法律体系的香港律师服务业时,以一种平等开放的态度,表现得越来越自信、越来越从容。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从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作用,现代意义的中国律师开始出现在历史舞台,至今刚好一百年。新中国《律师法》颁布刚好十周年。在这历史时刻,你们见证了香港冯元钺律师所、广东中元律师所联营这样一个个别小事件。假以时日,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的联营,会成为反映中国律师业开放与进步的历史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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