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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一、申请人与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限期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一)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也可从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页下载(网址:http://www.gdzs.lss.gov.cn/download/38/200406020001_1_0.doc)。
   (二)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应当按《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卡、工资签收表、同事证明等等)。
    2、由初次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⑴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⑵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⑶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⑷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⑸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⑹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附书面情况说明。
   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
   4、《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工伤认定的处理程序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和提交材料后,对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管辖范围、受理时效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或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受理其申请。
   3、申请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或超过受理时效、申请人没有按要求补正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其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应当予以协助,以及提供有关证据和线索。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
   (四)《工伤认定决定书》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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