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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税局--开业登记


1、时限:
①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证。
②其他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
 
2、报送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⑴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一式3份);
⑵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套);
⑶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
⑷省人民政府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⑸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套);
⑺加盖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的银行印鉴卡复印件(1份);
⑻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复印件(1份)及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2张);
⑼纳税户委托银行(或信用社)划转税款及税务行政性收费委托书(一式3份);
⑽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1份);
⑾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内资企业(包括 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
⑴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内资企业)(一式3份);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套);
⑶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
⑷加盖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的银行印鉴卡复印件(1份);
⑸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⑹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2张);
⑺企业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套);
⑻纳税户委托银行(或信用社)划转税款及税务行政性收费委托书(一式3份);
⑼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1份);
⑽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个体工商业户:
⑴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一式3份);
⑵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套);
⑶业主身份证及暂住证复印件(1份);
⑷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2张);
⑸印章、预存工本费和下月应交税款的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1套);
⑹生产经营地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1份);
⑺纳税户委托银行(或信用社)划转税款及税务行政性收费委托书(一式3份);
⑻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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