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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档案局---中山市房地产档案查询指南


(2003年11月第二次修订)
一、查询宗旨
  1、规范土地房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业务;
  2、方便群众查询;
  3、保护土地房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4、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和真实。
二、土地房产登记结果资料内容
  1、土地登记卡和房产证存根:包括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座落位置、土地证号、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宗地面积、房产证号、房产登记字号、房屋所有权来源、房屋所有权性质、房屋用途、占有房屋份额、建筑面积、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2、宗地图和房产平面图;
  3、购买房地产的财税票据。
三、土地房产登记原始资料内容
  1、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 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3、 地籍图;
  4、 房地产购销合同;
  5、 房改房申请审批表;
  6、 土地房屋确权申请审批表;
  7、 其它发证依据文件(资料)。
四、查询程序
  1、 查询人出示查询所需证件(不符合查询条件的不予查询);
  2、 查询人填写《房地产档案查询登记表》;
  3、 本馆工作人员收件----查阅----调档案----阅卷----出具证明----负责人审核----收费----加盖资料证明章;
  4、 发出房地产产权登记证明资料。

五、国家安全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本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机关,本市审计部门、税务稽查部门人员,可以查阅房地产登记所有资料:
  1、查询人持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单位介绍信;
  2、查询人填写《房地产档案查询登记表》;
  3、本馆工作人员调档后,查询人可在本馆指定的查阅室阅卷或摘抄;
  4、查询人在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保持档案资料的完整,不得对档案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及拆散案卷;
  5、查询人摘抄档案资料须使用本馆统一的《档案资料证明表》,复印资料须由本馆工作人员协助办理;
  6、摘抄或复印的资料经本馆工作人员核实后,可加盖本馆资料证明章;
  7、免收房地产产权证明费,但复印资料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复印图纸按中山市市场价收取图纸复印费;
  8、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单位介绍信两者不齐备,按一般查询人给予查询。
六、一般查询人查询,只可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资料:
  1、 填写《房地产档案查询登记表》;
  2、 查询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正本,本馆人员将身份证与填表资料核对无误即予以查询;
  3、由本馆工作人员调阅卷及出具房地产登记结果资料证明;
  4、应查询人要求,可以复印购买房地产的财税票据;
  5、应查询人要求,可以出具无房地产登记书面证明;
  6、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7、应查询人要求,可复印宗地图和房产平面图,并按中山市市场价收取图纸复印费。
七、说明
  1、本查询指南2000年3月制定,2003年3月第一次修订,2003年11月第二次修订。
  2、制定修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2001年8月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4)2002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5)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561号及粤价函[1999]93号,中山市物价局中价函[2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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