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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保---《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指南


发布日期:2002-05-11 


        根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2001]286号)制定本指南。
1.许可证发放的范围
        在中山市行政管理区范围内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单位)都必须申办《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称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简称临时许可证)。    
2.许可证申办程序
(1)对环境有影响、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以消除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程度的项目在验收合格后向中山市环保局污控科领取《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我局经过审核,发给《许可证》。具体程序见图2。
(2)须申请试运行的排污单位在试运行之前向中山市环保局污控科领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我局经过审核发给《临时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发给《许可证》。具体程序见图1。
    (3)对环境基本无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到所在镇区环保所领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镇区环保所经过审核,给予初审后交市局办理《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3.许可证变更
        在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责任人改变时,或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有重大变化时,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保局污控科提出申请,变更《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在破产、关闭后7日内,交回《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给环保局监督科,办理注销手续。
4.许可证年审
        自申领到《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办理年审1次。年审由审批发证的环保局污控科负责。
5.许可证换证
      《许可证》有效期5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持有《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在有效期前3个月内申请换证。持有《临时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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