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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土局---中山市房地产档案查询指南
一、查询宗旨
1、规范土地房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业务。
2、保护土地房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3、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和真实。
二、土地房产登记结果和土地房产登记原始资料
1、土地房产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宗地图、房产证存根、房产平面图。
2、土地房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地籍图、房地产购销合同、房改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确权审批表等。
三、查询程序
1、出示查询所需证件(不符合各查询条件的不予查询)。
2、查询人填写《房地产档案查询登记表》。
3、本馆工作人员收件----查询----调档案----阅卷----出具证明----负责人审核----收费----加盖资料证明章。
4、发出房地产产权登记证明资料。
四、国家安全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本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机关,本市审计部门、税务稽查部门查询:
1、查询人持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单位介绍信。
2、填写《房地产档案查询登记表》。
3、本馆工作人员调档后,查询人可在本馆指定的查阅室阅卷或摘抄。
4、查询人在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保持档案资料的完整,不得对档案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及拆散案卷。
5、查询人摘抄档案资料须使用本馆统一的《档案资料证明表》。复印资料须由本馆工
作人员协助办理。
6、摘抄或复印的资料经本馆工作人员核实后,可加盖本馆资料证明章。
7、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单位介绍信齐备,免收资料证明费,但复印资料按物价部
门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8、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单位介绍信两者具其一,可给予查询,但不提供阅卷,并
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五、业主(房地产权利人)查询:
1、业主属个人的,查询人须持本人(房地产权利人)身份证或房地产证原件。
2、业主属单位的,以下(1)、(2)两点具备其一可给予查询:
(1)查询人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
(2)查询人持单位介绍信和房地产证原件。
3、填写《房地产档案查询登记表》。
4、由本馆工作人员调阅卷及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
5、应查询人要求,可复印档案资料。
6、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六、非业主(含各种中介服务机构)查询:
〈一〉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查询:
中介服务机构人员(含律师、房地产估价师、会计师、审计师等)查询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资质证或工作证。
1、填写《房地产档案查询登记表》。
2、由本馆工作人员调阅卷及出具房地产产权登记结果证明和他项权利证明。
3、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二〉受房地产权利人委托的人员查询:
1、查询人须持具有法律效力的业主委托查询书、业主身份证(业主为个人)或法人
代表身份证(业主为单位)、本人身份证、待查询的房地产产权证原件。
2、填写《房地产档案查询登记表》。
3、本馆工作人员调档后,查询人可在本馆指定的查阅室阅卷或摘抄。
4、查询人在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保持档案资料的完整,不得对档案资料进行圈点、
划线、注记、涂改及拆散案卷。
5、查询人摘抄档案须使用本馆统一的《档案资料证明表》,复印资料须由本馆工作人
员协助办理。
6、摘抄或复印的资料经本馆工作人员核实后,可加盖本馆资料证明章。
7、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七、口头咨询:
1、查询人填写《房地产档案查询登记表》。
2、本馆工作人员调阅档案。
3、查询人按规定标准缴费。
4、本馆工作人员根据《房地产档案查询登记表》内容和房地产档案记载的产权状况,
仅提供口头咨询。
八、说明
1、本查询指南2000年3月制定,2003年3月修订。
2、制定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561号及粤价函[1999]93号,中山市物价局中价函[2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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