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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土---城区二手房地产转让

城区二手房地产转让
(受理部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城区交易股   电话:8880484\语音电话:968800333)

一、 申请办理交易流程: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 登记部门审核→ 申请人缴税领证

二、申请交易所需资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工商企业查询资料、公司章程;
(3)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的,提供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全部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或关系证明;
(5)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属房改房转让的,转让方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8)境外个人、企业或组织(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2. 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属房地产赠与的提交《中山市土地(房地产)赠与合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合同须经公证或认证)。
4.《中山市房地产(土地)转让登记申请表 》(1份,属集体地须由村委会加具意见;转让方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公有企业、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或财政债务人的,须由中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具意见)。
5.《中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2份,出让地免填)。
6.《政策性住房产权转移登记卡》(1份,适用于房改房<解困房>买卖,须房改办<解困办>加具意见)。
7. 1:1万位置示意图(1份)、房产平面图(2份)、实测用地宗地图(2份)。
8. 房地产评估书(住宅及车房在交易所窗口进行免费电脑化评估)。
9. 购置取得的房地产,须提交原购入发票或营业税税票原件。
10.转让方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受让方需分别提交声明书。
11.转让方为非法人企业、组织的,须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12.法院强制转让的,须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13.房、地产新旧地址不同的,须出具居(村)委会或派出所地址证明。
14.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税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税费:(属出让地的, 转让方免缴1、2、3项)
转让方:1.征地管理费:0.75元/平方米    
        2.出让金:
A.住宅用地:
a.国有:189元/平方米(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45元/平方米)
b.集体:本村村民住宅用地:69元/平方米(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30元/平方米)
B.商住、商业、经营性办公楼用地:234元/平方米(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45元/平方米)            
C.工业用地:39元/平方米(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15元/平方米)
D.非经营性办公楼用地:24元/平方米 
3.补出让契税:基准地价×土地面积×3%(由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窗口核收,咨询电话:8880463)
受让方:1.工本费:国有土地使用证20元/本
2.印花税:5元
             3.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A.党政机关:2000平方米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                       B.企业: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
           C.事业单位:5000平方米以下3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                 D.城镇居民:100平方米以下13元/宗,每超50平方米加5元/宗,最高不超30元。
       
    (二)房产税费(属个人赠与房地产的不征收转让方1、2、3、4项):
转让方:1.土地增值税:0.7%(详见注释①)
             2.营业税:5% (详见注释②③④)
               城市建设税:营业税×7%(南区5%)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3.堤围防护费:0.1%(详见注释②)
4.个人所得税:1%(个人自用住房5年以上免)
             5.企业所得税:3.3%(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详见注释④)
             6.合同印花税:0.05%
             7.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8.出售以标准价(92、86年)购买的房改房,将其增值部分的(即课税价—原购买价—卖方交易税费)20%划入卖方单位住房基金帐号。
             9.出售解困房,将其增值部分(即课税价—原购买价—卖方交易税费)按出资比例分成。
            10.出售撤改房,将所得款(即课税价—卖方交易税费)划入卖方单位住房基金帐号。
受让方:1.契税:3%(由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窗口核收,咨询电话:8880463)
             2.合同印花税:0.05%
             3.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4.房地产产权证明费 :
A.150平方米以下:50元     B.150至800平方米:100元    C.800平方米以上:200元
             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宗
             6.印花税:5元
             7.房地产权共有(用)证:10元/本
 注释:
①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或房改房免征。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②单位或个人转让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原购置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及堤围防护费,须提供原购入发票或营业税票正本作为合法有效的减除项目凭证(个人购置的住房经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方式变更后转让的,仍可视为购置得来)。其中,个人购买得来且不超过2年的住房按全额计征营业税,房改房和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差额计征。
③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住宅用地面积50平方米(南区60平方米)以内免征营业税,超出部分按以下办法计征:
销售超标准部分住房应征的营业税 = 住房总售价×(首层基底面积—50M2)/  首层基底面积×5%    

④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课税额)×应税所得率(10%)×适用税率(33%)
三资企业、外籍(港、澳、台比照)个人不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⑤金融、保险企业、中央预算级次的企业、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企业,不代为预征企业所得税。

四、办理期限
从受理之日起计10个工作日。

五、温馨提示:
(一)普通住房确认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住房平均套内面积交易价格(城区为3900元/平方米、镇区为2330元/平方米,以政府公告为准)的1.44倍以下。
(二)港、澳、台及外国办理公证或认证途径如下:
1.香港:先经国家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公证,提供中文译本,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办理转递手续。
2.澳门:经新华社澳门分社外事部或澳门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部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3.台湾:须经公司注册地或个人住所地的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广东省公证协会办理有关认证手续后方可采证。
4.外国:经我国驻(地区)使馆或领事馆(代办处)公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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