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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请求分得遗产的继承人补偿其履行的遗产债务
案情简介 原告张亮,系被告张强、张敏之兄,于1999年7月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外市工作,并在当地安家落户。被告张强于2000年7月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市日用化工厂工作。其妹张敏也已结婚,和其丈夫居住在一起。家中才父已早年病故,因此张强与其母亲王某共同生活。
2002年8月,王某病故。张亮、张强、张敏古代一起为母亲办理了丧事。在办理丧事期间,张亮用自己的5000元钱偿还了母亲已经到期的借款。在商量遗产继承问题时,张亮表示,自己因在外市工作,没有对母亲尽多少赡养义务,而且母亲死后,没有留下什么值钱的东西,因此自己愿意放弃继续,遗产由张强、张敏二人均分,没有提及自己为母亲偿还借款5000元之事。
张亮走后,张强、张敏二人开始清理遗物,在母亲的一件旧衣服里发现了一张4万元的定期存折,各分了2万元。其他的衣服、家具等也都折价进行了均分。过了一段时间后,张亮偶然得知母亲还遗留有4万元的存款,认为张强、张敏二人隐瞒了母亲的财产,欺骗了自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重新分割遗产。但此时张强所分得的2万元遗产已做他用,无法返还而重新分割。
原告张亮提出自己偿还了母亲5000元债务,并要求在此中得到补偿。而被告张强、张敏则认为,张亮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其继承权因此而消失,因此他无权再提出分割遗产并要求补偿其偿还的5000元债务,拒不同意和张亮共同分割母亲的遗产。为此,张亮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判决,承认自己的继承权。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0条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依此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在遗产处理即遗产分割以前表示反悔的,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来决定放弃继承人是否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如果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以后,遗产已经进行了分割,这时放弃人若表示反悔,则不予承认。本案中,原告张亮对共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反悔,是在遗产分割后,因此不能予以承认。
关于张亮是否可以要求张强、张敏对其偿还的5000元债务从遗产中补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按照以上规定,放弃继承人可以不负责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原告张亮提出的对其偿还的5000元债务应当予以补偿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人民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张亮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的诉讼请求,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二、原告张亮为其母所偿还的5000元债务,应由被告张强、张敏二人共同承担。
三、被告张强、张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张亮5000元作为补偿。
*本案来源:法律出版社《婚姻家庭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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