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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地方名吃遭假冒“李鬼”二审公堂终现形
简要案情 “孙武宴”牌蒙山驴肉是独具沂蒙地方特色的风味食品,因其味道鲜美、价格适中深受消费者青睐,行销大江南北。其图文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2002年10月7日,隆泰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受让以上商标。
自2004年5月起,“孙武宴”牌蒙山驴肉在南京的销量急剧下降,为此,隆泰公司专程到南京进行了细致的市场调查,结果发现在南京市场上流通着大量假冒“孙武宴”牌蒙山驴肉,尽管外包装和注册商标、生产厂家长他们公司的产品一模一样,但内装的肉制品质量低劣,口味极差。
隆泰公司向南京市工商局下关分局进行了举报,工商部门根据举报及时查处了李小旺所经营的南京市下关区李小旺调味品经营部。椐李小旺交待,他于2004年6月份从送货上门的同学王某手中购进“孙武宴”牌蒙山驴肉五箱,每箱30袋,150元一箱,共计750元。当工商部门查处时,他的店里还剩下85袋,经隆泰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04年8月2日,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对李小旺做出责令改正、没收假冒产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然而,李小旺接受了处罚后,假冒的“孙武宴”牌驴肉并没有停止销售。为此,隆泰公司将销售假冒“孙武宴”牌蒙山驴肉的李小旺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在当地媒体上消除影响,赔偿隆泰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法院判决 南京中院依据《商标法》52条第(一)项,于2005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隆泰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无充分证据证明李小旺相关侵权的事实”。判决认为当地工商部门的两分处罚决定书中对小旺侵权的认定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侵权事实成立。隆泰公司随即提出了上诉。
江苏省高院认为:李小旺的行为构成对隆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小旺不能说明“孙武宴驴肉”的合法来源,且他对工商局的处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交纳了罚款。据此,省高院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第56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撤销了南京中院的判决;判决李小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孙武宴”驴肉;李小旺赔偿隆泰公司律师费和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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