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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用 商家不负责
简要案情 2005年11月12日14时许,北京的陶先生钱包被盗,内有一张“牡丹”信用卡,遂向派出所报案。14时10分,陶先生办理了挂失手续。但就在14时03分至14时14分,有人用该卡在大中电器完成3次刷卡交易,累计金额1.2999万元。陶先生认为大中电器没有在核对签购单上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不一致或信用卡背面无签名的情况下停止受理结算业务,致使他的信用卡被别人冒用,要求大中电器赔偿其经济损失1.2999万元。
法理分析 法院认为,信用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背书签名、及时挂失止付等义务。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在享受安全、简便消费方式的同时,更应加强妥善保管的意识。商家在收款的过程中对使用人的确认签字与卡后预留签名有义务进行必要的核对。但根据交易惯例,商家对签名的审核为形式审查,而并非专业性判断,只有签字与卡后预留的特定签字之间存在显见的重大差异才可拒绝交易。之所以如此,是出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若要求营业员有超于常人的辨别认知能力,实为苛刻。
本案中,商家无权审查持卡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而实际消费人所签姓名与卡面注明发音相同,在无法对陶先生卡后预留的特定签字实际对比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大中电器在收款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信用卡被冒用消费与陶先生本人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和身份证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陶先生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商家不负责,但一旦冒用人被找到,陶先生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来源:《法制日报》2006年6月1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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