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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期限

简要案情  彭某某自1991年5月开始,应中国建设银行A县支行聘请,在该行从事坎事员工作连续12年,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4月,因银行系统压缩人员,该行遂将彭某某解聘。彭某某申请劳动仲裁。2003年5月,A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彭某某与A县建设银行之间所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下达调解书。由于调解书的第2条约定的“由被诉方为申诉人彭某某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明确起始时间,双方就此条再次发生争议。2003年7月,A县仲裁委员会就此项争议再次下裁决书,确定由A县建设银行为彭某某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为其缴纳从1991年1月至2003年4月的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负担部分13951元;个人负担部分5275.2元由彭某某自己缴纳,其后由彭某某自己续保。裁决送达后,A县建设银行认为该裁决没有法律依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理分析  彭在A县建设银行从事坎事工作12年,已与A县建设银行开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被解除以后,彭某某与A县建设银行因养老保险费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该纠纷经A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我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该法将所有的劳动者都纳入到由单位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的范畴,彭某某作为在A县建设银行工作的劳动者,也应适用该的有关规定。《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劳动法》不具溯及力,其仅在实施后才对当事人双方具强制力。因而本案应由A县建设银行为彭某某缴纳从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
本案小结  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实施之前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法》生效之后继续在该单位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与合同工同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类案件的缴费期限从《劳动法》生效之日(1995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案例来源:《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2集),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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