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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从楼道坠亡,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同赔偿

    2003年9月,某小区业主的父母来京探望儿子,并在儿子家小住。2003年9月26日上午8时,该小区停电,该业主的父亲只得走楼道外出办事,但一直未归。后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楼一层通往地下室的平台上发现了摔伤的老人。后虽然经医院及时抢救,但老人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悲痛之余,分析老人致死的原因,该业主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有责任。开发商未按购房合同约定采用双路供电,致使老人不能乘坐电梯,而只能改走楼道。而且,该楼的设计存在问题,不仅一层公共通道狭窄,而且通往地下室的楼梯与地面通道未进行隔离保护。因此,该业主认为开发商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除此之外,该业主认为老人的死亡与物业公司的行为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物来公司未事先公告停电情况,致使老人外出时在黑暗中无法辩明方向,从而跌入通往地下室的楼梯下部摔伤致死。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该业主将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告上法庭,提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必须使用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隔离墙和防火门隔开,并有明显标志。本案的该楼楼梯存在的设计瑕疵与老人的摔伤致死存在因果关系,开发商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楼停电后,物业公司虽然采取了部分措施,但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老人外出时已经明知停电的事实,本人亦应注意个人的人身安全,其摔伤与本人的疏忽大意有一定的关系。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开发商赔偿64,800元,物业公司赔偿32,400元。

*本案例节选自《物来之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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