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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

  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程序



申领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程序
一、享受待遇条件
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指一般情况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国家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下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满10年。
二、所需的资料
1.户口簿正本、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半寸相片二张、养老保险手册(卡);
3.《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中山市镇、区社会保险养老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
4.属离岗退养的需提供《离岗退养待遇审核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非因工伤病提前的人员需提供《退休人员申请表》,干部需提供干部退休表;
5.职工和科级以下干部需提供个人档案,属合同制职工的提供合同书或劳动手册。
三、办理程序
1.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或本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二个月,或最迟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23日前,携带以上资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属职工或合同制职工的发放《职工退休证》。
2.被保险人于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后的次月15日后,带本人身份证或退休待遇证(代领人须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养老金存折。
四、其他事项
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的时间为每月的1-23日(遇节、假日提前)。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程序
一、享受待遇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的被保险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且连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
二、所需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女方:产妇身份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属剖腹产的需提供市、镇以上医院证明、独生子女优待证复印件一份。
男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婴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优待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程序
被保险人在生育后三个月内,由单位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的证明交养老科。符合条件的,于次月下拨给单位包干使用。
生育后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申报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每月办理的时间为1-23日。



申领丧葬费、抚恤金程序
一、享受条件
由我局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
二、所需资料
1.死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2.直系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
三、办理程序
死者直系亲属凭上述证明材料交养老科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申领手续。亲属于次月10号后在死者待遇存折领取相关待遇。
办理时间为每月的1—23日。



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一、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农业粮户籍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
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所需资料
(一)本市非农业粮户籍: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半寸相片一张;
2.本人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清晰复印件;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养老保险手册(属固定工身份的提供个人档案),合同制工人提供《劳动手册》;
5.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或中山市社会保险(非综合费率险种)征缴月报表。
(二)外市非农业粮户籍: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半寸相片一张;
2.《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本人工商行活期存折清晰复印件;
4.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流动人员就业证》;
5.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争议的劳动争议处理裁决书;
6.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或中山市社会保险(非综合费率险种)征缴月报表。
三、办理程序
(一)被保险人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凭以上资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条件的次月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二)外市非农业粮户籍的失业人员须每月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手续,不按时办理资格验证手续的视作重新就业,次月停发失业保险金。若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有困难的,可将失业保险金转回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间为1—23日。


申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程序
一、享受待遇条件
农业户籍的被保险人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指非个人原因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时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二、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
3.经劳动部门核准的《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居民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
5.属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流动人员就业证》。
三、办理程序
被保险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凭以上资料由本人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科或各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手续。业务经办人在审查领取资格后,打印《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表》一式二份,经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以现金方式支付。逾期办理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办理时间为每月的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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