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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到我所调研
2007年4月9日下午,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周秋章及工作人员一行二人到我所进行工作交流与调研,并就有关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等问题与我所律师、律师助理进行座谈。会上,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对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当事人对法院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的原因、情形等进行了探讨。
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想当事人之所想,不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也为律师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筹谋划策。市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其法定职权提出“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申诉请到检察院。”目的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并对如何申诉、申诉的条件等作了详细的介绍。现记录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一、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当事人有具体的诉讼理由和请求。
二、对于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
(三)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的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
三、当事人申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
2、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决文书;
3、能够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其他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应当认真制作申诉书。申诉书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打印件,确实没有条件提交打印件的,也可以提交手写件。申诉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
2、案件的事实情况;
3、申诉请求;
4、申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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