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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放弃诉讼管辖权
[案例回放]
杨某是澳门居民,1986年经他人介绍与中国大陆某市居民杜某相识,并于同年7月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87年9月育下儿子杨某某,1999年杜某获准与儿子到澳门定居。2004年8月,杨某以双方感情破裂无法恢复为由,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杜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定居澳门,某市法院无权管辖,本案应由澳门法院管辖。某市法院裁定认为,虽然其有权管辖,但考虑到双方的居住地均在澳门,且讼争财产也在澳门,为诉讼方便原则,放弃对该案的管辖。那么,某市法院对本案有否管辖权?如果有,法院能否放弃管辖权?如果没有,本案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析]
某市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诉讼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4月14日(84)法民字第3号《关于原在内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发生离婚纠纷,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本案中,原被告在内地某市登记结婚,据此,某市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其次,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一案纠纷都具有管辖权时,应当遵从原告一方的选择,由其选择便于其诉讼的法院。本案中,杨某坚持在某市法院起诉,某市法院裁定以便于杜某一方诉讼,而不顾杨某一方,理据不充分。并且,对法院而言,管辖权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对于已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则不能放弃,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则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再次,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某市法院裁定放弃其应有的管辖权而驳回杨某的起诉,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本案引发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假如某市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能否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澳门法院审理?由于我国大陆和澳门实行不同的司法制度,澳门终审法院具有终审权,澳门法院完全独立于内地司法体系,因此,由内地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澳门法院审理是否合法可行,目前尚有争议。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温观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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