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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代位权

【案例回放】
   A公司对B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货款债权,B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无力偿还,其对C公司也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想到追回来才刚够偿还A公司的债务,自己并无得益,所以一直没有追索。无奈,A公司只好要求C公司还债,但C公司却以所欠的并非A公司的债而拒绝支付。对此,A公司感到茫然了。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A公司可通过下列两种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据此,A公司可起诉B公司,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后,在申请执行B公司的过程中,如B公司确实无力清偿债务,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C公司的财产。
  二、A公司可直接起诉C公司以实现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B公司既无力清偿债务,又不积极行使债权,其不作为已对A公司造成了损害,因此,A公司可直接起诉C公司,通过行使代位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的行为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所谓“专属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代位权是一种典型的债的保全制度,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现实生活中不少债务人在负债后,不是想方设法清偿债务,而是利用一切手段隐藏财产以逃避债务,或者根本就不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甚至放弃债权,这种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也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极大的危害。在合同法中建立代位权制度,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温观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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