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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无效是否不需要支付工程款

[案例回放]
  吴某是建筑包工头,2004年3月2日借用恒丰建筑公司名义与辉煌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辉煌公司建造一幢5000平方米的厂房,工程包干价为250万元。合同签订后,吴某依约完成了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辉煌公司使用,但辉煌公司并未依约付款,吴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辉煌公司依约付款,辉煌公司辩称,吴某借用其他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违反了《建筑法》“禁止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辉煌公司无需支付工程款。那么,辉煌公司的答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呢?

[律师解析]
  辉煌公司以合同无效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合同的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一般有三种:
  一、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而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
  二、折价赔偿。在某些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在这种情况下,为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不能返还主要指第三人善意取得或者标的物灭失;没有必要返还主要包括: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一方取得的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而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当事人只能折价补偿。
  三、赔偿损失。倘若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损失必须以损失事实和过错的存在为前提,而且损失与过错之前存在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吴某与辉煌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因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工程已经完成,返还财产显然不可行,因此,辉煌公司应当就工程折价赔偿吴某的损失,而不是按合同的约定金额付款。此外,吴某借用其他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主观上存在过错,辉煌公司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其须提出因吴某的过错而遭受损失的证据。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温观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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