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中元 专业服务 中元团队 信息快递 视频播放 中元荣誉 联系我们
   
吵架气死人要赔偿吗?

案情简介:
  家住中山黄圃镇的刘芳(化名)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只是和邻居王珍吵了一架,竟然要赔偿一万元,这代价也太大了。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2004年4月6日傍晚,刘芳和邻居王珍在屋后因自留地问题发生争吵,互骂一通之后刘芳离开现场回家。晚饭时间,王珍的丈夫在屋后自留地找到已昏迷在地上的妻子王珍,立即送到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病三期,王珍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7月,王珍的继承人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刘芳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5万元。
  诉讼中,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王珍脑出血死亡与当时吵架之间的关系作出评价,结论为:王珍患有高血压病三期疾病,脑出血为其并发症;情绪激动、争吵可为高血压病脑出血的诱因。最后,法院以公平原则为由,判令刘芳给予王珍的继承人因王珍的死亡人身损害经济补偿金一万元。
  刘芳收到判决书后觉得满肚子委屈:农村里邻居之间吵架是很平常的,刘芳是由于高血压病发作致使脑出血而死亡的,又不是自己推打致使王珍受伤而死的,再说了,自己也不知道王珍患有高血压病,不存在想气死王珍的故意,怎么这样还要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
  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的温观生律师。
  记者:我也和刘芳有同样的疑惑,王珍死于本身就有的疾病——高血压病发作,为什么刘芳却要对此给予补偿?
  温: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首先,王珍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的疾病——高血压病发作致使脑出血,但王珍病发前,曾与刘芳发生争吵,以致情绪激动,而这些又是王珍高血压发作致使脑出血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由于诱因在法理上是引起损害发生的一种间接原因,王珍与刘芳发生的争吵,作为一种间接原因在偶然的介入了王珍高血压这一自身直接因素的情况下,发生了诱发作用,从而导致了王珍高血压并发脑出血死亡的损害结果发生,王珍之死与争吵存在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
其次,刘芳在与王珍争吵时,并不明知王珍患有高血压病,因此,刘芳对王珍高血压并发脑出血死亡没有过错。本案不具备过错原则的主观要件。但是,毕竟刘、王二人的争吵与王珍的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且王珍已死亡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判令刘芳给予一万元的补偿是恰当的。
  记者:前面提到,王珍的继承人是以侵权起诉的,那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主要有哪些原则?
  温:按照通说,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个: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其中过错原则为基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无过错原则只需具备前三个要件即可,但其使用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限。
  记者:前面的判决适用了公平原则,那么什么是公平原则?适用公平原则要考虑哪些因素?
  温:公平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的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其法律依据就是《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
  适用公平原则一般要考虑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的救济途径等因素。
  本案如果适用过错原则或者无过错原则,王珍均得不到补偿,但毕竟王珍的死亡结果和争吵有间接关系,且该结果并无其他救济途径弥补,如果判令驳回王珍继承人的诉讼请求,有可能造成矛盾激化,影响安定团结,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公平原则的适用弥补了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缺陷,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温观生律师
 
 
版权所有: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http://www.zylawyer.com
Email:Service@zylawyer.com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