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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验收而使用,质量问题谁承担

[案情回放]
  2002年5月6日,甲工程公司与乙酒店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酒店进行装修,工程款为30万元,竣工时间为2002年7月5日。2002年7月3日,甲公司装修完毕后将工程竣工资料交付给乙酒店,乙酒店没有对工程进行验收,并于同年8月1日开张营业。乙酒店先后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于2003年3月5日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将乙酒店诉诸法院,乙酒店则以酒店使用过程中出现油漆剥落等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对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酒店的质量问题该由谁承担?

[律师解析]
  乙酒店的质量问题应由乙酒店承担,理由如下:
  首先,双方已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虽未约定验收时间,但甲公司已完成了工程并已交付了工程资料,乙酒店应在合理的时间组织验收而未验收就擅自使用,已违反了有关法律“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使用”的规定。
  其次,《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乙酒店未经验收即擅自将酒店投入使用,也应当视为工程已通过验收。既然已通过验收,当然也包含了乙酒店确认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意思。
  第三,《建筑安装条例》规定“工程未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更是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温观生律师——《中山画报》第2006年第2期,总第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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