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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无效应如何付款

【案例回放】
   张某的施工队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却于2001年3月与李某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由张某的施工队为李某建造厂房,工程包干价为45万元,同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李某一直没有工程款,张某于同年9月向某市法院提起诉讼。某市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工程价款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53万元,并判令李某应支付工程款53万元。

【律师解析】
  该案件是在2005年1月1日前受理的,因此某市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张某的施工队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承揽工程,违反了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该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而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是不能产生合同约定的后果的,在财产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双方只能折价赔偿。因此,工程款的确定只能由评估确定,而不能按约定支付。
  上述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但也因此引发了另一个问题的产生。从立法的意图来看,禁止无资质的个人或组织承揽建筑工程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维护发包人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但由于无资质承包导致无效,一些施工方以降低工程价款的方式争揽工程,待工程施工完毕后,再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按国家标准评估确定工程价款,以获取利益。这显然是与立法的意图背道而驰的,无形中也为不正当竞争提供了便利。
  2004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生效,该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来确定,因此,如该案是在该解释生效之后受理的,则李某应支付给张某的工程款应为45万元。
  当然,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但不能因此否认该合同的无效,因此,合同有关有关违约责任的后果等方面的约定仍然是无效的,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温观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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