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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利必然不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回放]
2001年3月,刘先生借款10万元给王女士做生意,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1%,逾期还款的,则刘先生有权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2002年4月,王女士仍没有依约还款,刘先生只好诉诸法院,要求判令王女士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2000元,以及以112000元作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王女士对借款本金、利息均无异议,但认为刘先生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不合法,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解析]
复利,俗称“利滚利”,是指借款人对借款本息不能按期偿还时,出借人即将借款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
认为凡复利均为不合法,这是一种想当然的思维定势,是对现行法律的误解。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该规定,计算复利一般是允许的,只是连同复利计算,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其次,《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规定,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规定亦肯定了复利的合法性。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人逾期还款的,如双方对利息计算方法没有约定或不明的,依照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该司法解释亦肯定了复利的合法性,但这仅限于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
综上,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只要双方有明确约定,且利率计算不超过有关规定,则复利的请求可得到法律支持。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温观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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