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中元 专业服务 中元团队 信息快递 视频播放 中元荣誉 联系我们
   
用工主体不合格,转包单位付工资

[案例回放]
  2004年9月,甲建筑公司与乙工厂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甲建筑公司为乙工厂承建一幢厂房,工程包干价为950万元。同年10月,甲建筑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包工头梁某,转包价为930万元,梁某雇佣了张某等六十多名工人从事该厂房建筑。2005年4月,梁某领取了930万元的工程转包款后人间蒸发,留下56万元的工人工资债务。张某六十多名工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建筑公司支付工资56万元,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某等人的仲裁请求。甲建筑公司很委屈:工人是梁某聘请的,凭什么要我司支付工资?

[律师解析]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主体资格。
  本案中,梁某是自然人,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上述通知,甲建筑公司既已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资格的梁某,即应对梁某招用的工人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包括支付工资及承担工伤赔偿等方面的义务。
  目前,在建筑领域层层转包的现象非常普遍,由于层层转包、用工主体不明确,导致很多工人一年到头的劳动,在包工头卷款而逃之后即化为乌有。上述通知有效的解决了由于用工主体不明确而讨薪难的问题。
  同时,也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是违法的行为,在发包的同时也给自己埋下了风险,甚至会和本案中甲建筑公司一样得不偿失。


  ——温观生律师  发表于《中山画报》2007年第5期
 
 
版权所有: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http://www.zylawyer.com
Email:Service@zylawyer.com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