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中元
专业服务
中元团队
信息快递
视频播放
中元荣誉
联系我们
店员食客吵架 邻桌老人吓病
酒家被判赔偿五成住院费
【以案说法】
南方日报 广州中院合办
本报讯(记者/陈球 通讯员/穗法宣)70岁的肖振龙老人做梦也没有想到,一次外出吃饭竟引发心脏病。去年4月,她来到位于广州市黄沙大道的广州市好美海鲜酒家有限公司用餐时,邻桌食客因与服务员争吵,其中一人掷酒瓶,玻璃碎片划伤了肖振龙老人的手。因受惊吓而导致心脏病发,肖振龙共花去医疗费6600多元。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酒家赔偿其3448元。
食客摔酒瓶老人心脏病发
2006年4月29日中午,肖振龙与其胞姐相约,一起来到好美酒家吃饭。期间,邻桌顾客因菜价优惠规定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其中一位顾客情绪比较激动,二话不说便拿起酒瓶掷向服务员。酒瓶在肖振龙附近落地,玻璃碎片划伤了肖振龙的手,酒水也溅到她身上,老人受到惊吓,当即引致心脏病发。肇事者见势不妙,赶紧溜之大吉。
当天,肖振龙被送往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并住院治疗。出院后,肖振龙要求好美酒家赔偿,但遭到拒绝。随后,其儿子向荔湾工商分局投诉。由于当事双方分歧太大,荔湾工商分局两次调解均无效。
未找到侵权人酒家承责五成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掷酒瓶的顾客是直接侵权人,应当对肖振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肖振龙、好美酒家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事件中直接侵权人的身份情况,导致无法追加该侵权人为本案被告。
好美酒家负有在保障其经营活动场所内的顾客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在该事件中,好美酒家店员明知顾客喝了较多的酒,情绪比较激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伤害事件发生。根据好美酒家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该酒家对肖振龙的损害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判后,肖振龙、好美酒家均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最终,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酒家错在不能察言观色
广州中院承办本案的法官孔婉芬认为,依案件事实来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好美酒家对肖振龙因本案纠纷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赔偿义务及如何承担责任。好美酒家服务员按照职业素养要求,在事发时应能判断出顾客已经饮酒过量,却未能采取妥善的方法解决问题以保障其他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存在过错。事发后,好美酒家公司服务员及时给肖振龙搽药油、包扎,要求肇事顾客不要离开现场,并报警及通知120救护车到场,已经尽到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鉴于此,法院判决好美酒家对肖振龙的损害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好美酒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另行追偿。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2007.09.21
版权所有: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http://www.zylawyer.com
Email:Service@zy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