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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所购股票,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温观生  曾令武
[案件摘要]
  王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前,王某自己买了15万元的股票。婚后,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动用家里的积蓄来炒股。王某购买的股票现已增值至35万元。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提出离婚,分割财产时,李某提出要平分这35万元的股票,但王某认为,股票是其婚前购买,属婚前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王某和李某离婚,李某是否有权分割这35万元的股票? 

[律师评析]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故,王某婚前的购买15万元股票是其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婚前所购股票,婚后增值的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王某所购股票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因其股票的增值收益是在婚后所取得,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王某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婚前财产的增值,但举不出有力证据,故增值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综上,王某婚前购买的15万元股票,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剩下的20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提醒]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因此,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在结婚前,双方可以依法自愿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可以得到法律认可。这样就可以避免以后分割财产时出现争议,当然,财产公证并非只有未婚男女才可办理,已婚夫妻也可办理财产公证。

  
  ——发表于《中山画报》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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