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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房见涨价竟过户他人

  原业主违约被判退赔95万

  本报讯(记者/陈球通讯员/海法宣)日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一宗房屋买卖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何某不仅要将购房款、违约金等共计57万元退回给购房者李女士,还要赔偿对方因房屋涨价而导致的经济损失38万多元。

  为赚涨价差额“一房二嫁”

  据悉,2003年1月30日,家在洛杉矶的美籍华人李女士委托叔父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27万元购买何某一家坐落在海珠区东晓南路锦丽居锦胜街的一套房屋。何某等人承诺,在领取房屋的产权证书后30天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签协议后,李女士按约定支付了269950元,并在接收房屋的同时花费巨资进行装修、使用至今。最近,李女士获悉何某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便要求其履行产权过户义务。何某为赚取现时房价涨价差额,竟与他人串通,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原告评估现房价后索赔

  为此,李女士要求终止房屋买卖协议的履行———由何某一家返还购房款、煤气管道费、利息、房屋装修费、违约金、经济损失等共计174万余元。
  今年1月,涉案房屋现产权人张某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交还涉案房屋。
  何某向法院合议庭表示,同意解除与李女士的房屋买卖协议,并向李女士支付57万元。
  诉讼前,李女士委托某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房屋于估价时点2007年12月24日的市场价值为955698元。

  恶意违约被判退赔95万

  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约定,何某在领到房屋产权证后30天内,应与李女士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何某为获取更大的房产利润,恶意违约,将涉案房屋转让过户给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房屋买卖协议中双方约定,若卖方违约,买方可要求一次退回所有购房款和收楼时支付过的所有费用,以及装修上述房屋所花费的装修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供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反映,涉案房屋于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表明,即使何某退回57万元,以此价格李女士已无法购买到与涉案房屋条件相等的房屋。因此,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与何某退回的57万元的差价,即为李女士的实际经济损失,何某应予赔偿。由于该房屋是何某夫妇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他们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海珠区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女士与何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何某夫妇共同退回含购房款265000元、煤气管道等费用4950元在内等共57万元,并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385698元。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20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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