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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原来是赝品 繁体描述引纠纷
法院一审判决拍卖公司赔偿损失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拍卖文物引起的纠纷案,一审判决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赔偿买家孙先生35000元。
2006年8月21日,敬华拍卖公司接受案外人的委托,拍卖“雍正款白釉刻龙纹盘”一对。在委托合同中特别约定:由拍卖公司自寻客户,保证成交。在得到有关文物管理部门审批后,敬华拍卖公司将该拍品图片列入了有关拍卖品的图录,并将该拍品描述为“清雍正白釉暗刻双龙赶珠纹盘(一对)”,款识“大清雍正年制”,为雍正官窑精品。图录中特别注明该描述仅供买家参考,公司对拍品的真伪及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敬华拍卖公司对此类的拍卖品图录和相关材料等均只使用繁体中文进行文字描述。
同年12月4日,敬华拍卖公司举行了拍卖会。买家孙先生填写了竞买登记单,并在当日拍得该物。当日,孙先生填写了成交确认书,敬华拍卖公司也开具了相关发票,并写明商品的名称为“清雍正白釉暗刻双龙赶珠纹盘”。但在拍得该品后没多久,孙先生意外获知此物并非真品。嗣后,孙先生多次与该拍卖公司交涉未果,遂将该拍卖公司告上法院。
(潘文婕)
[庭审焦点]
使用繁体字描述拍品
是否合理合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拍卖公司使用繁体字描述拍品致使买主无法正确理解,是否应承担责任。
原告孙先生诉称,拍卖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声明免责,在拍卖会上也未宣读竞买须知,大量拍卖须知等材料使用繁体中文,使自己无法正确地理解有关竞买的相关条文,故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拍卖行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同时,拍卖公司对拍品描述前后相差甚远,致使其误以为所购拍品即是清朝雍正年间之物,故要求拍卖公司退还拍卖款及佣金共计18.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880元。
拍卖公司辩称,在拍卖前已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并已在拍卖图录、拍卖规则中作出声明。原告签署的竞买登记单,表示对此已详尽阅读,并愿按规则参与拍卖。另外,使用繁体字描述拍品是拍卖行业的惯例,故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艺术品真伪确认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艺术品拍卖具有风险性,原告孙先生作为竞买人应对艺术品品质进行认真鉴别。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公司应当针对拍品的实际情况向竞买人进行客观真实的描述,不能对拍品的真实情况进行隐瞒或误导。“雍正款白釉刻龙纹盘”和“清雍正白釉暗刻双龙赶珠纹盘”的描述显然存在一定区别,前者是对艺术品的情况的客观描述,后者对艺术品情况的描述带有一定的主观判断。这样描述的差异足以影响竞买人对拍卖标的价格的判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孙先生诉称,其拍得的物品为赝品一说,法院认为,现有事实和证据难以证明其是在拍卖公司确认拍品为真品的前提下拍下该品的。虽然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鉴于其在拍卖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给买受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情作出判决。
(安 容)
[司法建议]
拍卖活动应使用国家规范文字
针对此次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为规范语言文字环境,健康拍卖行业发展,加强拍卖程序规范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向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在本市举行的拍卖活动中,使用的拍品目录、竞买登记单、成交确认书以及拍卖规则等重要告知事项应当以简体中文表述,确有必要使用繁体中文的,可增加简体中文注释。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的具体操作上确实存在一定缺陷。由原、被告提供的发票、拍品图录、竞买登记单、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合同等证据,均显示拍卖公司在开展拍卖活动中,大量使用了繁体中文进行文字描述,而无我国通用的简体中文注释。当事人之间对使用繁体中文表述拍卖规则等是否导致竞买人无法正确理解有关条文存在很大的争议。
据了解,在艺术品拍卖行业中,由于拍卖界的买家大多来自港澳台,或是境外华裔人士,鉴于拍品的历史性,因此长期以来拍卖企业均只使用繁体字进行文字描述。
法院认为,简体中文是我国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在我国境内举行的拍卖活动,所印制的相关材料应当使用简体中文。
该司法建议发出后,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相当重视并立即回函,表示在本市拍卖企业,特别是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在制订拍品图录、印制拍卖规则等重要告知文书等文本资料时,确实存在大量使用繁体中文字而无注释的现象。为此,该协会认真考虑并制订了四项具体整改措施。协会决定在近期的“上海拍卖通讯”上刊登“关于本市拍卖活动应使用国家规范文字的通知”,并要求各拍卖企业立即进行自查,纠正不规范使用文字的现象,督促有关企业立即纠正。随后,该协会向上海市经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主管机关汇报了相关的纠正措施,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协会还表示,将于今年下半年进行一次行业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检查工作,杜绝使用不规范文字现象,纠正拍卖行业用字的混乱现象。
徐汇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的发出,以及市拍卖行业协会的积极反馈,在上海的拍卖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各拍卖企业,特别是相关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纷纷表示,愿意更改多年来使用繁体字的行业习惯,立即将拍卖过程中印制的拍品目录、竞买登记单、成交确认书等文字资料改为简体中文,必要时用繁体字加以说明。
[法规链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社会用字的规定:
翻印和整理出版古籍可以使用繁体字;姓氏用字可以使用被淘汰的异体字。除上述情况及某些特殊需要者外,其他方面应当严格遵循文字的规范。使用简化字,以1964年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具体要求为:(一)报纸、杂志、图书、大中小学教材应当严格使用规范的简化字;(二)文件、布告、通知、标语、商标、广告、招聘等,要使用规范的简化字;(三)说明字幕要使用规范的简化字;(四)汉字信息处理要使用规范的简化字;(五)提倡书法家书写规范的简化字;(六)凡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应当准确。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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