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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试题引著作权纠纷 法院终审裁定考试中心胜诉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高考试题著作权纠纷案,裁定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2003年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语文(全国卷)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中,使用了一篇主题为“全球变暖”的文章,并在考卷的试题解析中提到阅读材料的出处。2007年5月,《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的作者胡某发现了此事,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告上了法庭,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未经其许可引用该文,并进行了增删和调整,但却未署名、未支付报酬,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著作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起诉。胡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试卷中使用胡某作品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范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的规定,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虽然依照规定,即使是执行公务的行为,也应当指明所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但是,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基于条件限制、现实需要或者行业惯例,容许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存在。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法院还认为,高考试题中使用语用性文章不指明作者姓名的做法正是考虑了高考的特性、试题的考核测试目的、署名对考生的价值及考试中的一般惯例后选择的一种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此案中涉及的文章属于语用性文章,教育部考试中心使用该文章设计了高考试题,但由于该使用行为的特殊性,其未指明作者姓名的行为,属于前述例外情形之一,教育部考试中心不构成对胡某署名权的侵犯。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同时也建议,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教育部考试中心可考虑今后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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