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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工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六年

  本报讯   近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依法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人幸发芬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幸发芬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公司)是我国生产石油勘探与开采用牙轮钻头的最大生产企业,幸发芬原任该公司高级工程师。1985年至2000年间,江钻公司斥巨资从美国独家分期引进油用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并按转让合同规定,将此技术作为核心技术秘密。幸发芬长期担任该种钻头新品种的研制设计、小零件国产化研究及相关技术资料的翻译、复制和汇编等工作,还先后两次被公司派往美国实地考察学习油用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掌握了该技术全套的设计、生产工艺和核心技术参数。其受过江钻公司保密教育,明确知晓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是江钻公司的技术秘密。

    2001年7月,被告人幸发芬向江钻公司提出辞职。同年10月,幸发芬携带从江钻公司获取的秘密技术资料进入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部长,主持该公司与江钻公司同类的油用牙轮钻头的产品设计、生产和检验工作,并很快制造出产品投放市场,给江钻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千万余元。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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