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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优惠广告对销售商有约束力么?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5日,钱某和甲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甲公司在售楼书中表明对前30名买家给予八折优惠,但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甲公司明确告知钱某不属于前30名买家,不能享受八折优惠。后来,钱某从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到:截止到2008年2月1日,甲公司100套商品房预售登记中,钱某的房屋编号为011021,排名第22位。钱某要求甲公司以八折优惠的标准重新确认房款,遭到甲公司拒绝,遂发生争执。那么,钱某的要求是否合法有据呢?

【律师解答】
  钱某的要求是合法有据的,购房优惠广告对甲公司产生约束力,甲公司应按照购房优惠广告给予钱某八折优惠。
  广告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那么这些形形色色的广告在法律上又具有什么属性呢?下面从法律角度将广告分为三类进行分析:
  1. 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最大的特点它对要约邀请人原则上无约束力,要约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一般而言,商业广告即属于要约邀请。
  2. 要约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邀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 单方承诺行为  单方承诺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无需他人同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优惠广告是附条件的单方承诺行为,即以相对方订立合同为条件而给予相对方一定的优惠,该承诺直接约束发布优惠广告的商家。当钱某和甲公司订立购房合同时,即满足了甲公司单方承诺所附的条件,钱某享有优惠广告所赋予的权利。当甲公司不履行其单方承诺的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吕雪娟律师  发表于《中山画报》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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