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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因40年前房产遗嘱无法公证状告房管局

                原告代理律师向记者出示吴老太留下的这份房产证 洪奕宜 摄


  一座西关老屋,因为40年前的一份遗嘱无法得到公证而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昨日,90多岁的黄老太一纸诉状将广州市房管局告上了法庭。

  事件:遗嘱无法公证 产权不能过户 

  这座西关老屋位于广州荔湾区长寿东路,系原告的姑妈吴老太所有。吴老太小时家庭贫穷,终生未嫁,是自梳女。在她失去劳动能力以后,一直由其侄女黄女士供养。吴老太于1967年7月去世,去世前留下遗嘱,此后该房屋一直由黄女士居住使用和管理。当时正是文化大革命,公民都不敢主张自己的财产,政府也不注重产权登记和变更情况,因此,没有及时为该房产办理产权转名手续。如今,黄女士也成了年近90岁高龄的黄老太,她希望在有生之年能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避免成为不确定财产遗赠给子孙。2007年10月,她向广州市房管局提出产权变更登记。
  但是,广州市房管局依据1991年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对黄老太太的信访作出正式复函,建议黄老太先到公证处对遗嘱进行公证。问题是,当年立遗嘱的吴老太已去世多年,根据公证遗嘱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无法对这份40年前立下的遗嘱作出公证。而没有公证,房管局就不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黄老太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1967年正处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当时没有公证机关,无法办理遗嘱公证。房管局要求办理遗嘱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是1991年才下发,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年的这份遗嘱并不适用该法律依据。

  焦点:遗嘱是否明确房产遗赠?

  法庭上,黄老太的代理人王律师提出,吴老太在遗嘱上的签章与其当年房产登记证明上的签章一致,理应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广州市房管局代理人则表示,虽然黄老太出示了吴老太遗嘱的原件,上面也有吴的签章,但房管局作为行政机构,并没有能力认证该印章是否吴本人加盖,也就无法认证遗嘱的真伪。
  被告方还指出,即使遗嘱为真,遗嘱中也没有十分明晰地表达出将房产遗赠给黄老太的意思,“遗嘱中称‘将屋契据等交侄女黄XX收执丞受’,这句话仅表示黄老太只是代为保管屋契,并不表示她有所有权。”而原告则指出,就不动产而言,产权转移的标志是房产凭证的转移,吴老太将房契交由黄老太“收执丞受”,是明确将房产遗赠。从吴老太所立的遗嘱来看,该遗嘱的法律性质为遗赠抚养协议,原告取得该房产的前提是对吴老太生养死葬。据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称,吴老太自失去劳动能力以后,一直由其侄女黄老太供养到去逝,患病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原告支付,对此事实,吴老太在遗嘱中有记载,街坊也有证明。

  担忧:会否引发其他产权纠纷?

  作为房管部门,担心的是房产过户后可能引发另外的产权纠纷。据了解,吴老太还有一养孙,该养孙是她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房管局认为,若将房产过户给黄老太,日后不排除会引起法定继承人产权纠纷,这对房管部门来说存在着一定的行政风险。对此,黄老太的代理律师指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权利必须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二十年内,超过这个期限,法律上视为自动放弃。吴老太已于40年前辞世,她的法定继承人即便现在有要求的意愿,也已超过二十年的期限。“况且,吴老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李某对遗嘱也没有异议,也同意登记在原告名下。”因此,黄老太一方认为,房管局所提出的行政风险其实并不存在,不应因此拒绝过户办理。
  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记者/洪奕宜 实习生/吕楠 万学玲 通讯员/刘洪群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20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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