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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甲、乙、丙分别出资50万、30万、20万设立了A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0%、30%、20%。2007年3月,丙与丁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丙将其所持A公司20%的股权作价20万元转让给丁,该合同经过甲、乙、丙三人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丁支付了20万元股权转让金给丙后,开始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丙也退出了A公司的所有事务,但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一直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至2008年10月,因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已连续半年亏损,公司净资产不足30万元。丁不愿承担该损失,遂以公司没有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丙退还股权转让金20万元。丁的主张是否合法有据?
【律师释疑】
这里主要涉及到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问题。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变更登记手续的作用是对抗第三人,而非生效的要件。
本案中,丙、丁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成立,并经过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符合《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且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已经双方实际履行,即丙收取了股权转让金并退出了公司股东会,丁支付了股权转让金并参与了公司的决策。法律应尊重既有法律关系和交易秩序,虽然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未变更,但并不影响丁实际行使股东的权利,丙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仍然有效,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当然,如前所述,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不影响其合同的效力,但亦没有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如本案丙负债,则丙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丁只能另行向丙主张赔偿责任,而不得以丙并非真正股东为由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温观生律师 发表于《中山画报》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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