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中元 专业服务 中元团队 信息快递 视频播放 中元荣誉 联系我们
   
眼皮底下协议可能隐藏骗局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对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出了要求,给今年的“3·15”增加了分量,也让人们对“3·15”之后的消费环境寄予更多期待。高微作



                       眼皮底下协议可能隐藏骗局

  省高院: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可认定无效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通讯员/林劲标)一些看似普通的商业行为的背后,可能是不法利益在暗度陈仓;一份双方眼皮底下签署的合同,可能隐藏着巨大骗局……消费者如何擦亮眼睛识破陷阱,一线法官为消费者逐个揭开其中奥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昨日向媒体通报了近年来审理的一些典型案例,来自深圳、佛山、东莞三地的法官,分别对不同领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进行点评。

  记者了解到,2008年全省法院受理涉及电信合同纠纷案共计4083件,同比增长11.89%;产品责任纠纷案364件,同比增长169.62%;服务合同纠纷案7202件。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常委、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宗仁告诉记者,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主要集中在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两大类。针对那些肆意钻空子、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恶意欺诈消费者的不法商家,省高院将严格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认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无效。



  ▲案件1 缩水0.46平米构成欺诈

  2007年9月,佛山的李先生看中了南海某花园笋盘,售楼小姐一再向李先生推荐一套面积为136.57平方米的“现房”。在售楼小姐添油加醋的形容和无所不能的承诺之下,李先生脑子一热,百万银包尽出,当即拍板买下。然而,收房时的惨状至今李先生仍历历在目:新房破烂不堪,大厅、厨房、厕所漏水,油漆脱落,厕所里竟然还有大便———李先生一口气举出二十几处质量问题。更让李先生气愤的是,收楼后房屋面积缩水0.46平方米,而开发商早在售楼之前的2月份,就已经拿到了测绘部门提供的该房屋面积为136.11平方米的图纸。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迟延交房违约金及双倍赔偿房屋差额款。

  2009年3月,南海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违约金请求。对于面积差额款,法院认为,尽管合同约定了误差免责情形,但被告开发商在确知涉讼房屋实测建筑面积的情况下,仍然将房屋按预测面积向原告出售,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多支付了购房款639元,已经构成欺诈,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原告面积差额款。

  【法官点评】

  “面积欺诈”不离四招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志钊告诉记者,一些房产开发商面积欺诈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一是套内面积隐瞒不提,偷换概念糊弄购房者;二是虚增面积多收房款,合同约定误差不退;三是面积“涨水”补收房款,引你上钩迫你就范;四是附赠面积难获产权,埋下隐患。



  ▲案件2 美容金丝竟是无证产品

  近几年,号称具有定格青春、逆转年龄等功效的金丝植入美容手术风靡广东。金丝植入又称“纯金胶原高素能美容丝”,是将24k黄金通过纳米技术重新制作成直径小于0.1毫米的金丝,植入皮肤真皮层。商家号称,金丝经过纳入和现代生物科技提纯,除去镍等有害物质,辅以生物工程技术处理胶原蛋白合成,加入有益微量元素,植入身体后可以释放活性金离子并能组织代谢、改善循环,达到让手术者年轻三五岁并可“定格”8到15年的强大功效。

  2005年11月,东莞的严女士就是听信了金丝植入的美丽神话,毅然到某纤体美发美容院进行手术,并支付9.6万元的高额费用。术后,严女士没有实现青春永驻的梦想。

  更让严女士坐立不安的是,东莞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属于三类医疗机械的美容金丝并未经任何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市场上销售使用的金丝植入产品均属无证产品。

  东莞中院认为,美容院其行为明显构成消费欺诈,终审判决美容院双倍赔偿严女士手术费共19.2万元。

  无独有偶,珠海的肖女士也花费了6.72万元做了同样的手术。珠海中院于去年6月作出双倍赔偿的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

  美容说得越玄乎越有问题

  东莞中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创辉告诉记者,美容消费欺诈主要的表现一是假借生物高科技外衣,捏造原理寻求虚拟合理性基础;二是虚假宣传夸大疗效,营造术后美景引诱消费者;三是走私国外次品冒充精品忽悠消费者,或者给消费者看的是正品,而实际使用的却是次品。



  ▲案件3 “上帝”被当小偷获赔5万

  不久前一个下午,吴先生到位于深圳市莲花路的华某超市购物。一进门,超市值班员万某就盯上了他,万某上前拍了拍吴先生的肩膀说:“我们好像打过交道。”吴先生不解:“我们打过什么交道?”万某回答:“你自己清楚。”吴先生感受到前所未有的侮辱,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并互有拉扯。期间,万某还用手打到吴先生的嘴角,后双方被保安员拉开。次日,吴先生向公安局报案。

  深圳中院终审认为,华某超市员工将吴先生误认为小偷,并对其人身进行了伤害,该行为侵害了吴先生的健康权及名誉权,且后果较为严重。法院判决该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吴先生精神损失5万元。

  【法官点评】

  消费者九大权利不容侵犯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谢婷法官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九大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财产安全权和受尊重权都是最基本的人权,不容侵犯。每个经营者在面对消费者的个人名誉、荣誉、隐私和民族风俗等时,必须给予充分的尊重,真正做到把消费者当成“上帝”。



  ▲案件4 热水器夺命生产厂无责

  2007年1月12日,从重庆到东莞打工的王晓娟(化名)死在位于厚街镇康乐北路某房屋的浴室内。案发时,狭小浴室内门窗紧闭。凶手是谁?公安机关把目光锁定在了墙上那台“惠某”牌自然排气式热水器,该产品安装说明上明确“热水器必须安装金属管道将废气排出户外,使用时须启动排气扇”。然而淋浴房里没有安装排烟道,法医也认定受害人系一氧化碳中毒,“凶手”就是那台热水器。

  房屋的所有人叫林忠,转租人叫卢海,热水器是佛山顺德容桂某燃气电器厂生产的,由个体户彭某出售并安装的。王晓娟的父母将所有涉案人都推上了被告席。

  东莞中院于今年2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无证据显示涉案热水器存在产品缺陷或质量不合格,故电器厂无需承担责任;林忠作为房屋的权属人、卢海作为转租人都应对淋浴房的使用人王晓娟负安全保障义务。卢海自行向彭雄购买了热水器,又不按照警示要求进行安装,应负30%赔偿责任;林忠应负10%的赔偿责任;彭雄无安装热水器的资质,应负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履行义务就不会出错

  东莞中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创辉告诉记者,本案只要业主、转租人、商家任何一家履行了善良义务,王晓娟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2009.03.15
 
 
版权所有: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http://www.zylawyer.com
Email:Service@zylawyer.com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