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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然双倍付工资?
【案情回放】
贾某于2004年入职A公司,与公司最后一次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是2007年11月。2007年10月贾某升任人事部经理,至同年11月其合同期满时,贾某与公司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贾某一直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5月,贾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贾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析】
一种看法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不管什么原因导致的劳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双倍支付工资。
另一种看法认为,A公司无需承担双倍支付工资的责任,理由如下:首先,贾某作为人事部经理,又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是其本人的职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到期情况的统计与上报亦是其本人的职责,合同到期后,贾某未及时报告并要求续订,其自身存在过错;其次,虽然企业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企业的该项职能也是通过具体的职能部门行使,在贾某未上报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资料前,企业无从知晓员工的合同期限到期情况,因此,其未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第三,贾某有明显过错,而A公司并无过错,如果判令过错方免责,而无过错方承担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法律的正义原则。
笔者认可第二种看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说,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双倍支付工资是原则,但也有例外,那就是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无须双倍支付工资。
——温观生律师 发表于《中山画报》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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