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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时是否可提起反诉
案例:2001年5月甲设计院与乙仪器制造公司签订一份精密仪器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乙仪器制造公司依约供货,但甲设计院迟迟未支付货款,乙公司经多次追索未果。2003年4月,乙公司向A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设计院支付货款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胜诉。
情形一:因甲设计院法务人员未及时提起上诉,判决生效,甲设计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向B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B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A法院再审,甲设计院提起反诉,是否应准许?
情形二:甲设计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B中级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甲设计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发回B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甲设计院欲提起反诉,是否应准许?
解析: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形应该准许,第二种情形不应准许。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可见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实际就是一审程序的重新开始,因此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包括提起反诉的权利在再审程序中应同样享有。
第二,再审的目的就是对生效裁判进行纠错,允许适用一审程序中提起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有利于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避免另行起诉引起的矛盾判决,达到裁决统一,避免引起新纠纷,提高纠错质量,节省司法资源。
第三,在适用一审程序的过程中允许一方提起反诉,另一方败诉还可继续上诉,不会剥夺另一方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权利。
因此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可以提起反诉。
但如果再审适用二审程序则不能提起反诉,因为原审的二审就没有反诉的规定,况且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反诉的另一方当事人败诉则除提起再审外别无救济途径,这与两审终审的原则相违背。
因此,第一种情形下法院应准许提起反诉,而第二种情形法院不应准许反诉。
——高国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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