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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是否已陷入僵局?

案例:2006年李某,王某、张某、向某共同发起设立A公司,李某、王某、张某共计持股40%,向某持股60%,公司成立后,公司的经营权实际由向某一人行使,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决定,也未及时争取三人意见,且事后也未向三人通报,公司也未按法律与章程的规定按期召开董事会。公司经营三年期间,因市场普遍不景气,连续亏损,所以公司一直以来也未向三人分配利润,因此三人与向某矛盾激化,导致一些重大事务的决定难以进行。故三人以将向某诉至B法院,称向某严重侵害了三人的重大问题决定权及知情权,公司已经陷入僵局,请求法院判令解散A公司。

争议: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A公司自经营以来就一直亏损,且公司的决策陷入困境,因此应认定该公司已经陷入僵局,因判令其解散。而第二种观点认为,认定公司是否陷入僵局应考虑公司整体的经营情况,该公司虽然连续三年亏损,决策存在一定困难,且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但是公司并未达到必须解散的程度,因此不应判令该公司解散。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连续亏损与公司是否僵局没有直接关联,公司连续亏损只能表明公司的财务有存在危机,但这并不表示公司公司的整体经营已陷入僵局,且该公司的连续亏损为市场风险造成,与公司经营无直接关联。
  第二,公司暂时的决策困难的原因是因为股东之间的内部矛盾,可协商解决,该矛盾并未导致公司经营的瘫痪,双方达成谅解的后公司即可恢复正常经营。
  第三,李某、王某、张某重大事务决定权、知情权没有实现,公司的董事会没有依法召开,只能代表公司的内部治理不规范,可以通过内部整改与股东直接诉讼等其他方式进行救济,未达到“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程度。
  第四,《公司法》183条体现了公司维持原则,该原则宗旨就是最大限度维持公司的存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社会问题。
  法院采纳了以上意见,经调解,双方共同制定了整改方案,达成调解协议。



  ——高国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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