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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仲裁工作程序指引
中山各仲裁员:
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简称“中山仲裁分会”)自2006年9月成立以来,在当地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受理和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为有利于司法界各仲裁员更好地参与仲裁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办理仲裁业务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引:
一、关于仲裁机构
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是经广东省司法厅登记并经司法实践确认的合法仲裁机构。该分会设立于2006年9月,办公地址位于中山市东区兴中道东方商贸大厦303室,业务联系电话为0760—88162168。中山仲裁分会依法独立受理、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二、关于仲裁管辖
1、中山仲裁分会是中山地区唯一的仲裁机构,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仲裁;
2、合同中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案件,可选择在广州仲裁委员会或在中山仲裁分会申请立案仲裁;
3、如合同中选定中山市仲裁委员会、中山经济合同仲裁机构、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签订地在中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履行地在中山)的,或者其它可以推断为选定中山仲裁分会表述的,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山仲裁分会仲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向中山仲裁分会申请仲裁;
4、合同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发生纠纷后补签仲裁协议;经补签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山仲裁分会申请仲裁;
5、合同中明确约定中山仲裁分会仲裁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6、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中山市两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以民事裁定书的方式,确定中山仲裁分会系中山市唯一的仲裁机构,拥有仲裁管辖权。
三、关于财产保全
1、仲裁机构并不直接执行财产保全,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同意后,由仲裁机构将财产保全提请相关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费用由受理法院收取;
2、财产保全期限即将到期的,当事人可在到期前向仲裁机构申请续封;
3、当事人可将财产保全费用列入办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作为仲裁请求主张。
四、关于执行
1、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效力等同于法院生效判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4、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同时提交由仲裁机构开具的裁决书送达证明;
5、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以确保和解协议的执行效力;
6、关于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特别规定,参见第六点“关于涉外仲裁”。
五、关于仲裁费用
1、仲裁费用按请求金额计算;如果仲裁请求没有具体金额的,按每项请求650元计收仲裁费;如果请求涉及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按合同总标的额计付仲裁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在扣除合同已履行部分金额后计付仲裁费。
2、仲裁费用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比较:七百万的案件,诉讼费与仲裁费基本持平;七百万以上的案件,诉讼费高于仲裁费,标的额越高,诉讼费越高于仲裁费;七十万的案件,仲裁费相当于一、二审诉讼费之和(二审诉讼费与一审一致的情况下);七十万以下的案件,仲裁费高于诉讼费。
3、当事人选择非本地(珠江三角洲)仲裁员作为案件仲裁员的,应额外承担该仲裁员的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
4、仲裁费用一般适用“败诉方承担”及“按胜诉比例承担”原则,由双方当事人最终承担;仲裁庭另作处置的除外。
5、《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请求补偿己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及其它办案费用,补偿金额以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6、金融案件收费适用《广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定,减半收取仲裁费用。
六、关于涉外仲裁
1、仲裁方式更适合应用于涉外商事争议: <1>当事人可选定仲裁员,使涉外当事人备感亲切; <2>尊重事实,符合法律并结合商业惯例的专业裁决,使裁决结果更易于接受; <3>仲裁不受地域限制,可在更大范围内直接得到承认和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分别于2000年2月1日和2008年1月1日施行,为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承认和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3、广州仲裁委作出的多份仲裁裁决己在我国台湾地区直接得到承认与执行,大大减少了台商企业的诉累,减少了台资企业的维权成本。目前,海峡两岸正就“建立两岸商务仲裁联合调解机构”议题进行磋商,随着两岸间就仲裁与调解开展更密切合作,仲裁将在两岸经贸往来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4、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144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版权所有: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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