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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思考(作者:杨日华副厅长、吕雪娟律师)

文•杨日华   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
   吕雪娟   中山大学法学院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作为专家责任保险的一种,是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律师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法律服务业发达的国家,其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经历了约一个世纪的发展,日趋成熟和完善,成为其律师业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1996年《律师法》出台,其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将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上升至法律的高度。其后,各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纷纷展开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探索。2002年,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司法部《2002-2006律师业五年发展纲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发展是我国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更是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律师执业风险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律师法律服务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渗透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之而来的,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不断地增加。律师执业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律师个人职业道德水平低。例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保密义务,不当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从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注意诉讼时效、举证期限等,致使相关事项超过时效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等。(2)律师个人执业水平不高。例如,律师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时,为当事人决策提供错误的法律意见,而无法保证项目的合法性或者是当事人在项目中的权益,致使当事人在采纳法律意见后遭受重大损失。(3)律所管理制度不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不仅能够最大程度的降低各业务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还能提高律所和律师的服务效率。如果律所缺乏完善而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在律师业务的各个环节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制度予以保障,律师执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例如,对律师接案缺乏统一登记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对每个诉讼案子的开庭、举证、财产保全及期限、结案、执行申请等关键事项没有统一的系统录入和提醒,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缺乏严格而统一的保管要求等等。(4)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因此,当事人在面对律师时,总是会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有意无意的忽略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这就需要律师保持职业敏感度,并通过相关的调查来使事件呈现出其本来的面目。如果遇到当事人刻意隐瞒事实真相,且在律师调查途径有限或者缺乏调查途径的时候,律师基于当事人不实描述出具律师函或者律师声明,则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二、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一)律师执业的高风险性
     1.行业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律师业的高风险性。
律师业的高风险性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律师业和建筑业、会计业、税务业、医疗业等行业一样都是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行业,执业者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且往往需要通过某种专业资格的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或证书才能从事该行业。也就是说,一旦开始从事某一专业领域,即应被认为是具备了这一专业领域工作所必须的最低基本能力。这些领域的执业者被称为专家,其在执业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被认为是一种专家责任。 由于作为委托人的当事人是无法对受托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出判断的,因此,专家在执业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专家的高度注意义务被认为是和其具备的高度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相匹配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具备且有能力具备的与其专家资格和水平相对应的注意义务。同样的,律师具备高度的法律专业知识与专门法律技能,在执业中理应具备、也有能力具备与其专家水平和资格相对应的注意义务。 对于律师责任中过失的认定,是通过对其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来判断的,是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的。律师行业的专业性质和特点及其对律师义务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律师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2.新形势下律师执业责任风险的增加。
    透析曾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列为维权第一案的“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与上海恒积大厦服务合同纠纷案”, 可以看出律师执业责任风险在新形势下正在不断扩大,主要是:
    (1)项目周期长、标的大,使得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也相应提高。现在的法律服务项目,特别是非诉讼项目,如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运营项目、资源开采项目等,运营周期往往在一年以上,一些基础设施BOT项目的运营周期更是长达十几年。项目的投资动辄几亿,甚至几十亿。在上述建纬所和上海恒积大厦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上海恒积大厦作为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向建纬律所提出的赔偿请求高达2000万元。
    (2)法律的滞后性、保守性和经济生活创新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律师执业面临重大风险。在上海恒积大厦与案外人上海新联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恒积大厦广告制作及物业预售、预租行销委托书》时,建纬所在审查合同时认为:预租、包租经营行为的律师服务虽不在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12项内容之列,但鉴于恒积大厦已和新联投资顾问公司约定让建纬以代收代付的方式监管资金,因此这种新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应该有一定的可行性。在请示了政府权威部门并得到“预租、包租可以尝试和探索”的答复后, 建纬所指派的律师对恒积大厦欲实施的对外预包租行为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该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不够充分,但无明显抵触,且从总体上考虑有利于项目加快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故同意签约,但日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时,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在这个案例中,建纬所面临着许多两难的境地:首先,对于一个已经开始合作的法律服务项目而言,虽然预租、包租经营业务不属于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建纬所基于维护良好合作关系的考虑,不太可能拒绝当事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法律服务要求;其次,对于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租、包租经营业务,如果建纬所对于相关事项出具不同意签约的法律意见,则a,违背了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b,阻碍了当事人商业活动的进一步展开,扼杀了经济生活的灵活性和创新性。因此,建纬所在谨慎咨询了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后出具的上述法律意见并无不妥。何况后来上海市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法规,肯定房地产业中预租、包租经营行为的可行性及合法性。2001年6月18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等知名法律专家及律师专门就此案召开论证会,形成的意见是:首先,上海恒积大厦和213户客户签订的预租、包租合同本身并无违法之处;其次,建纬所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过错;再次,本案中上海恒积大厦在一审中提出的损失与建纬法律服务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就是这样一个被许多法律专家认为律师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案件中,建纬所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建纬所在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中,非但未给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法律意见,还参与制定以预、包租为名行非法融资之实的合同文本,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存在明显瑕疵,违反了法律服务合同中其应确保所有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的约定。收取法律服务费应以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为对价,建纬所服务瑕疵的后果是重大的,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奖励费和服务费。故判决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上海恒积大厦人民币240万元。

    (二)客户强烈保障要求以及法律服务项目自身需求
随着整个社会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人们总是想尽办法化解、控制经济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法律服务领域也不例外。客户在向律师寻求法律服务以保证其活动的合法性并预防法律风险的时候,也考虑到律师法律服务本身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防范,故律师执业责任险也是客户在购买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防范法律服务风险,保障自身利益的内在需求。
目前很多法律服务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参与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对于律师的法律服务要求也非常高。在这类项目中,一旦律师违法执业或过错,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虽然《律师法》对于律师的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如果赔偿责任大大超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能力范围,则对于当事人利益的保障无异于水中捞月。要真正防范律师在重大项目法律服务中的执业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来转嫁风险。因此,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也是法律服务项目自身的需求。

    (三)目前我国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不完善
     1.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虽然我国《律师法》第49条明确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但《律师法》并未涉及律师在发生执业责任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数额确定方式等,司法实践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认识,使得律师在作执业风险评估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基础。
     2.律师执业责任赔偿体制单一。律师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律师执业责任赔偿体制的设计也是丰富多彩,互为补充的。按照英国1974年7月颁布的《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协会理事会经高等法院同意,可以制定有关律师民事责任赔偿的“赔偿规则”,包括可以授权或要求律师协会设立并管理一项或若干项基金;可以授权或要求律师协会向指定的保险人取得并设立保险;可以要求律师或任何类型的律所向指定的保险人取得并设立保险。 香港地区,香港律师会专门注册成立了一家赔偿基金公司,该基金类似于“行业互助基金”或美国的“保障基金”,而大律师则被强制规定向指定的专业保险公司投保。 国内目前的律师执业责任赔偿体制较为单一,除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且仍需不断完善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外,目前并无其它赔偿制度设计来补充。故在目前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较为单一的情况下,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四)我国律师执业责任赔偿纠纷将进入增长期
    律师执业责任赔偿案的发生和一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以及经济发展的水平密切相关。西方国家的律师执业责任赔偿案也是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量发生到急剧增加的阶段。美国在1796年法院就确认委托人有向他的律师请求因其执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判例。但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很少有当事人对律师提起损害赔偿诉讼。70年代中期开始,情况发生了较大转变,因律师不当执业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例急剧增加。 20世纪80年代对律师不当执业造成损失的诉讼达到高潮。 我国的律师制度自1979年重建以来,经历了30年的风雨历程。在这30年中,我国逐步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也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载入宪法。律师业蓬勃发展,截止2009年10月份,我国共有执业律师16万人,律师事务所超过14000家。 律师业发展的同时律师执业责任赔偿纠纷也在不断增长。2003-2004年度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共收到索赔16起,其中已赔案件6起,赔偿金额911,121.12元。 就笔者所在的广东省来说,近两年发生索赔40起,申请理赔金额约1,378.76万元。 可以预见,律师执业责任赔偿纠纷在我国将进入一个增长期。

三、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近十年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在全国得到了较好的推广,特别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各地律协的组织下纷纷投保,其中北京、上海、广东、广西、海南、陕西、四川等省市的投保率较高。以笔者所在的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2008年11月份的统计数据: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律协中有20家律协先后组织了本市律师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律师参保人数为14798人,占全省律师人数的90.5%。
    律师执业责任险投保在现阶段呈现出这样的特点:(1)各地律师执业责任险投保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投保率低;(2)除了几个直辖市以及个别省份外,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大多是在各个地级市律师协会的组织下购买,投保情况较为分散,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二)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存在的问题
     1.愿意提供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较少。
不少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这样一种误解,认为律师业是高危险行业。因此,愿意承保的保险公司少,使得律师在投保时选择余地小。另外,即使已经开展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在保险合同中设置了严格的格式条款。实际上,律师本身就是法律专业人士,擅长控制和避免风险。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得多,赔的少,正符合保险业的大树法则。
     2.保险种类单一,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律师业对于保险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统一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又包括针对单个重大项目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既包括律师违法执业或过错引起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也包括律师执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目前保险公司并未针对律师业的特点和需求,开发多种可供律师选择的保险产品。
     3.保险条款格式化,限制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作用。
    首先,目前的保险合同都将律师执业责任险的受益人局限于委托人。无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还是其他如天安保险公司等,都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局限于委托人,使得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面临第三人的赔偿要求时,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事实上,律师执业不当不仅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也有可能给第三人造成损失。例如,在南京公民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和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侵犯名誉权一案中,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接受南京艺术学院委托,在《扬子晚报》发表“律师声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确认“律师声明”失实,认定律师事务所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判定律师事务所与南京艺术学院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名誉侵权责任。 
    其次,保险合同除外责任多,无法真正起到保的作用。目前的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非常多,忽略了律师业实际情况和需求,致使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无法真正起到保的作用。例如:(1)非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律师事务所中有大量协助律师办理委托业务的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通过司法考试者在获得《律师执业证》之前,必须在律师事务所经过一段时期的实习,协助律师办理业务并获取法律服务实践的经验,才能顺利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注册执业律师。因此,该除外责任将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协助办理委托业务的情形排除在外,不符合律师业的实际情况;(2)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律师法所禁止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判定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除外责任不能减少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时的风险;(3)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委托业务。国际商事活动中,基于各国法律的巨大差异以及对对方法律的不信任,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法的情形越来越多,该除外责任限制了律师事务所对国际业务的拓展;(4)精神损害赔偿。在上述南京公民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和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侵犯名誉权一案中,法院就判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托人需向李忠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再次,格式化保险条款易引发争议。在上海竞业律师事务所诉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规定: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双方因此对簿公堂。一审法院支持了律师事务所的请求,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事务所赔偿款。但该案经过二审,最终被依法改判,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4.欠发达地区投保问题诸多。
    欠发达地区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存在重重困难,主要原因是:(1)欠发达地区律师数量少、业务量小,投保金额不高,保费少,对保险公司缺乏吸引力;(2)欠发达地区律师业发展相对迟缓、规模较小,面对庞大的保险公司,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缺乏对等的谈判实力,致使双方就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事宜的谈判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最终导致律师执业责任险投保计划流产。如广东省河源市,就是由于双方就律师因过错导致赔偿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相关细则没有达成协议,致使河源律师没有统一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3)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业务量少,收入不高且不稳定,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一个经济负担,致使律师不购买或以较低的标准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5.不利于控制律师流动过程中的执业风险。
    目前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分散,缺乏统一和协调的状况,使律师流动过程中的执业风险难以保障。在以各个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投保的情况下,律师从一个执业机构更换至另一个执业机构时,或者是在以各个地级市律师协会统一投保的情况下,律师在省内更换执业机构时,都存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不衔接的问题,致使律师执业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如果律师在更换执业机构时重新投保,也加重了律师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6.不利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
    对于律师执业责任险需求最强烈的,往往是一些综合性的大项目。这类项目一般具有地区跨度大、持续时间长、涉及多个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特点。由于律师执业责任险投保分散,赔偿范围、标准和数额不统一,在律师执业责任险理赔过程中容易引发争议。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不充分的,这种现状已成为制约我国律师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并且随着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个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并成为制约律师业长远发展的瓶颈问题,故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刻不容缓。

四、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对于促进律师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充分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和保护当事人利益
    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有利于充分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旦发生执业责任,在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或是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当事人支付赔偿款,从而将赔偿责任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给保险公司,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也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一方面,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使承担执业责任的律师对当事人赔偿的实现不再依赖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赔偿能力。另一方面,因为有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分担风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律师执业责任时也会更加积极配合。

    (二)有利于提高律所管理水平、增强律所抵御风险的能力
    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有利于律所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律所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主要是基于如下两个原因:一方面,为降低律师执业责任发生概率、减少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一般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与当地律师协会进行座谈,并就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另一方面,在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之前,一旦发生律师执业责任事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一般倾向于选择和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以减少事故给律所和律师带来的不利影响。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之后,一旦发生律师执业责任事故,则除了涉及保险公司,还可能涉及到法院、仲裁庭、当地律师协会等。律师执业责任事故的影响范围更广,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更大。因此,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更会促使律所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控制执业风险。

    (三)有助于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我国不少大型项目都活跃着外国投资者的身影。由于西方国家律师业发达、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完善,人们对于律师执业责任险的认识也很普遍,所以,这些投资项目往往会要求法律服务提供者有购买律师执业责任险。因此,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也是律师为这些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门槛。从律师自身的角度来说,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也可以让他们能以更积极的态度去承接一些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风险较高的法律服务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各地律师业的平衡发展
    目前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律师规模、业务种类、业务量和业务水平等方面差距非常明显。这种不平衡发展是由我国经济地区发展不平衡所决定的,其根本解决有赖于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缩小,这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在短期内,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为律师业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提供一个统一的平台,能够促进各地律师业的平衡发展。

    (五)有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信誉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促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守职业操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律师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也赢得社会的尊重。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使整个律师业的行业管理更加规范,律师业整体形象不断提高。公众中律师良好执业形象的树立和律师业整体信誉的提高,有助于律师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程度上发挥法律服务的作用,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有利于推动律师执业组织形式的创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西方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已经从个人执业、合伙执业向有限合伙、有限企业等组织形式转型。在法律服务业发达的美国,可供律师选择的执业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普通合伙(GP)、有限责任合伙(LLP)、有限合伙(LP)、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有限责任企业(LLC)等 。有限责任组织形式的创立使大规模律师事务所不断涌现,并且出现了跨国间的律师事务所合并。据资料统计,截止到2002年底,美国已有5148家律师事务所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尤其是许多大型律师事务所。 
    我国律师制度重建30年来,律师执业组织形式上的创新是比较迟缓的。目前存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伙所、国资所、合作所和个人所,其中又以合伙所数量最多,占主要地位。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第15条增加了有关律师组织形式的内容,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结合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我国律师组织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已经获得立法的确认。上述规定将充分发挥合伙组织形式灵活的特点,有利于减轻律师执业心理压力,控制执业风险,同时又有利于吸纳合伙人加入,扩大律所规模,符合律师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趋势。
    律师组织形式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的发展,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来解决当事人的顾虑。例如,和律师业一样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业,在向有限责任组织形式转变的过程中,受到了来自客户的挑战。在毕马威将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分拆改制为公司后,英国一家管理着65亿英镑资产的基金——英国钢铁退休基金就明确表示,其所投资的公司不得聘请毕马威进行年度审计。该基金管理人认为,公司化及合伙人责任的减轻可能会降低会计师行内部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保证审计质量的动力。 为了解决当事人的顾虑,西方国家对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律师执业组织形式转型的过程中,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没有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配套和完善,就无法真正实现律师执业组织形式的创新。

    (七)有利于提高律所竞争力,也为法律服务业走出去做准备
    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服务呈现越来越明显的全球化趋势。自1992年司法部与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以来,在我国设立办事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已近200家。尽管法律服务业尚未完全开放,但这是我国入世以来必须承担的一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的义务。入世为我国律师业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面对来势汹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我们必须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提高律所和整个律师业的竞争力。不然,假如一个国家的会计体系、法律服务体系完全被外国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控制,那这个国家就没有什么经济安全或秘密可言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承担了成员义务也享有相应的成员权利。我国的律师业在不断壮大的同时,也应积极的走出去,到世贸其他成员国家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法律服务业走出去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多。不过,即使在WTO的成员国,也会对外国律师申请执业提出相应的要求,这种要求并不违反GATS下的义务。例如,德国规定外国律师申请执业许可必须有三份证明,一是本国国籍证明;二是本国律师协会成员证明;三是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可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也是不少国家对于外国律师申请执业的条件之一。因此,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也是提高律所竞争力,推动法律服务业走出去的需要。

五、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对策

    (一)省级律协统一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
    首先,有利于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效果。一方面,目前分散投保的情况造成资源的浪费,且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幅员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区在律师数量、业务种类和业务量等各方面差距极大,全国统一投保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省级律协统一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是现阶段的最佳选择。例如,北京市律师协会从1999年开始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历经2年多的交涉、谈判,于2001年签署《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为保障北京市律师执业责任险保险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保险理赔工作管理,保证保险工作长期稳定的发展,双方又共同制定了2002年的理赔处理办法,专门指导北京市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理赔工作。
    其次,有利于为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发展提供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省级律协统一投保不仅使全省律师在执业责任风险控制上处于相同的起点,获得同等的待遇,更能使全省不同地区的律所和律师在业务拓展、律所发展、组织结构改革等深层次问题上获得长远的发展。
再次,保证律师省内转所时的保险衔接。省级律协统一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可以对律师省内转所的情况做出特别约定,从而保证律师在转所前后保险的衔接,也避免了律师在转所后重新投保。

    (二)既统一投保,又区别对待
    省级律协统一投保并不是搞一刀切,而是既有统一,又有区别。以笔者所在的广东省为例,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律师数量占全省律师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粤东、粤西、粤北等地经济较为落后,法律服务业不发达,律师总量少。故省级律协统一投保,是统一代表全省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和保险公司接触、谈判,统一确定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及条款,统一争取扩大保险理赔范围、限制除外责任,统一优化保险理赔工作流程、提高案件理赔效率,借此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优的保险效果。区别对待是要充分考虑全省各地律师业务差异,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投保金额、免赔额、赔偿最高限额、保费等作出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安排。

    (三)整合资源,扶持不发达地区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致使律师业在不同地区发展差距较大。经济发达地区律师业务量大,收入高,欠发达地区一个律师事务所一年的收入可能都比不上发达地区一个律师一年的收入,所以,欠发达地区律师业的发展更需要发达地区律师同行的扶持和帮助。省级律协统一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使省内欠发达地区的律师能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优的保险效果,这本身就是对欠发达地区律师业的极大支持。另一方面,省级律协在统一投保时,也可以在经费上对省内欠发达地区作出倾斜安排,使其少交甚至免交保费。



——2010年第4期(总第234期)《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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